詐欺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審原訴字,111年度,59號
TPDM,111,審原訴,59,202208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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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審原訴字第5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高于庭




選任辯護人 許宗麟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562
2、105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高于庭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  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宜由受命法官獨任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2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 法 官 莊書雯
法 官 葉詩佳
法 官 廖棣儀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陽雅涵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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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