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1年度,701號
TPDM,111,單禁沒,701,202208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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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禁沒字第70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呂格蘋


上列被告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
告沒收違禁物(111年度聲沒字第5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呂格蘋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 件,經本院以106年度毒聲字第337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 業已執行完畢釋放,並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北地 檢署)檢察官以106年度毒偵字第2322號、106年度偵字第21 121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驗後,檢 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 非他命成分,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及刑 法第40條第2項,聲請裁定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次按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 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 ,亦有明定。
三、經查:
 ㈠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案件,經本院以106年 度毒聲字第337號裁定送觀察、勒戒確定,嗣於民國106年12 月1日因無繼續施用傾向出所,末經臺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06 年度毒偵字第2322號、106年度偵字第21121為不起訴處分確 定等情,有各該裁定、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 表等件在卷可考,已可認定。
 ㈡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臺北榮民總醫院鑑驗後,檢出含第 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乙節,有該醫院106年5月25日北 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在卷可參。是以,附表所 示之物屬第二級毒品而為違禁物,依前開規定,應予宣告沒 收銷燬。
 ㈢另盛裝上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1只,以現今採 行之鑑驗方式,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應 與如附表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視為一體,依同規 定併予沒收銷燬。至鑑驗耗損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從而,本件聲



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3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靖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阮弘毅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3  日附表:
物品名稱 數量 毒品鑑定書 白色或透明晶體1包(含1個塑膠袋包裝)(檢體編號C0000000-0) 毛重1.7157公克,淨重1.3342公克,驗餘淨重1.3026公克 臺北榮民總醫院106年5月25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一)(見106年度毒偵字第2322卷第70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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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