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禁沒字第67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LEE KOK WAI(中文姓名:李國威)
住○○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號0樓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0年度撤緩毒
偵字第195、196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1年度聲沒
字第4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LEE KOK WAI(中文姓名:李國威)因 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北 地檢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撤緩毒偵字第195、196號為不起 訴處分確定。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檢驗,均檢出含 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爰依法聲請裁定沒收並銷 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查獲之第一、 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 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三、經查:
(一)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0年度毒聲字 第894號裁定送勒戒處所執行觀察、勒戒後,因無繼續施 用毒品傾向,於111年2月16日釋放出所,並經臺北地檢署 檢察官以110年度撤緩毒偵字第195、196號為不起訴處分 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上開不起訴 處分書在卷可稽(見本院111年度單禁沒字第673號卷第11 至12頁,臺北地檢署110年度撤緩毒偵字第195號卷第111 至112頁),此部分首堪認定。
(二)而扣案如附表編號1、3所示之物,經分別送交通部民用航 空局航空醫務中心、臺北市政府警察局鑑定,均檢出第二 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詳如附表編號1、3所示)乙節 ,有如附表編號1、3「證據」欄所示各證據存卷可參,足 徵該扣案物確係第二級甲基安非他命而屬違禁物無訛,不 問是否屬於被告所有,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 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又扣案如附表編號1、3所示
毒品之包裝袋,因包覆毒品,其上顯留有該毒品之殘渣, 衡情難與之完全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就該包裝 袋應併予宣告沒收銷燬。至鑑定時經取樣鑑驗耗用之毒品 ,因已不存在,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三)又扣案如附表編號2、4所示之物,經送鑑驗,而以乙醇溶 液沖洗,同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亦有如附 表編號2、4「證據」欄所示各證據存卷可考,顯見該扣案 物上均含有毒品殘渣,而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無法 將殘留於其上之毒品殘渣完全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 要,是該扣案物連同其上之毒品殘渣,應整體視為第二級 毒品,亦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規定,宣 告沒收銷燬。
(四)綜上,檢察官就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銷燬,揆諸前揭說明,洵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9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星富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林素霜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0 日附表:
編號 扣 案 物 品 鑑 定 結 果 證 據 1 白色透明結晶2袋(含包裝袋2個) ⒈含袋毛重合計1.0040公克,淨重合計0.5920公克,取樣0.0002公克,驗餘淨重合計0.5918公克。 ⒉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⒈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案物照片、臺北地檢署108年度青字第2487號扣押物品清單(見臺北地檢署108年度毒偵字第3980號卷【下稱毒偵字第3980號卷】第31至39頁、第63至65頁、第135頁)。 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8年11月20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見同上毒偵卷第137頁)。 2 玻璃球吸食器1個 經乙醇沖洗,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⒈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案物照片、臺北地檢署108年度紅字第1657號扣押物品清單(見毒偵字第3980號卷第31至39頁、第65頁、第139頁)。 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8年11月20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見同上毒偵卷第137頁)。 3 白色透明晶體2包(含包裝袋2個) ⒈總毛重1.89公克,總淨重合計1.59公克,各取0.0001公化驗,驗餘總淨重1.57公克。 ⒉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⒈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敦化南路派出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案物照片、臺北地檢署109年度青字第1825號扣押物品清單(見臺北地檢署109年度毒偵字第3444號卷【下稱毒偵字第3444號卷】第23至27頁、第35至36頁、第127頁)。 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109年北市鑑毒字第333號鑑定書(見同上毒偵卷第73頁)。 4 玻璃球吸食器1組 經乙醇沖洗,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⒈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敦化南路派出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案物照片、臺北地檢署109年度綠字第1653號扣押物品清單(見毒偵字第3444號卷第23至27頁、第35至36頁、第105頁)。 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9年11月5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見同上毒偵卷第91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