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交簡附民字,111年度,74號
TPDM,111,交簡附民,74,202208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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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交簡附民字第74號
原 告 林志純
被 告 蔡宇承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1年度交簡字第546號),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
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8月29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廖建傑
法 官 王星富
法 官 吳旻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怡君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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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