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0年度附民字第541號
原 告 夏忠明
被 告 薛小芳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10年度訴字第656號),經原告提起刑事
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陳述均詳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起訴狀之記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 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被訴薛小芳詐欺案件,因被告於民國111年7 月17日死亡,經本院以110年度訴字第656號刑事判決諭知公 訴不受理在案,是原告夏忠明之訴,依照上開法律規定,自 應予以判決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本院駁回,其假執行之聲 請,亦失所附麗,爰併予駁回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0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筑萱 法 官 馮昌偉
法 官 蕭如儀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林書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1 日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