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金重訴字第1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游廼文
選任辯護人 林正椈律師
施宥宏律師
王耀緯律師
被 告 唐楚烈
選任辯護人 黃明展律師
張志全律師
丁福慶律師
被 告 邱裕元
選任辯護人 盧柏岑律師
被 告 邱明強
選任辯護人 蕭奕弘律師
黃國銘律師
洪偉勝律師
被 告 劉建賢
選任辯護人 翁偉倫律師
陳姵瑾律師
李岳霖律師
被 告 陳周倫
選任辯護人 陳達德律師
盧于聖律師
施汎泉律師
被 告 闕志昌
選任辯護人 黃博駿律師
連元龍律師
張樹萱律師
被 告 孫民承
選任辯護人 謝憲杰律師
吳沂澤律師
陳清怡律師
被 告 郭士慶
選任辯護人 徐明瑋律師
黃昱嘉律師
陳令軒律師
被 告 俞建業
選任辯護人 劉仁閔律師
邱柏越律師
趙翊婷律師
被 告 謝志英
選任辯護人 朱俊銘律師
吳孟勳律師
被 告 湯明真
選任辯護人 林宗憲律師
參 與 人 寶佳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林陳海
參 與 人 嘉源投資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吳素秋
上二參與人
共同代理人 陳昭龍律師
吳昱均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9年度偵字第32164號、109年度偵字第23245號、110年度偵字第2
660號、110年度偵字第2717號及110年度偵字第4812號),本院
判決如下:
主 文
有罪被告主刑部分:
⒈游廼文共同犯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二項之間接操縱股 價罪,處有期徒刑玖年,褫奪公權伍年。
⒉唐楚烈共同犯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二項之高買證券罪 ,處有期徒刑捌年。
⒊邱裕元共同犯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二項之高買證券罪 ,處有期徒刑捌年,褫奪公權肆年。
⒋邱明強共同犯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一百零五條之一第一項 前段之背信罪,處有期徒刑肆年。
⒌劉建賢共同犯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一百零五條之一第一項 前段之背信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⒍陳周倫共同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有期徒刑拾月。⒎闕志昌共同犯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一百零五條之一第一項 前段之背信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⒏孫民承共同犯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一百零五條之一第一項 前段之背信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⒐郭士慶共同犯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一百零五條之一第一項 前段之背信罪,處有期徒刑參年肆月。
⒑俞建業共同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無罪部分:
⒈謝志英無罪。
⒉湯明真無罪。
沒收部分:
⒈參與人寶佳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因游廼文、唐楚烈及邱裕元 之違法行為而取得之未扣案犯罪所得即新臺幣肆億陸仟壹佰萬 零貳仟柒佰伍拾元,除應發還被害人、第三人或得請求損害賠 償之人外,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追徵其價額。
⒉參與人嘉源投資有限公司因游廼文、唐楚烈及邱裕元之違法行 為而取得之未扣案犯罪所得即新臺幣柒仟柒佰柒拾玖萬參仟肆 佰元,除應發還被害人、第三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沒 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事 實
壹、本案各被告身分關係及背景事實如下:
㈠游廼文從民國96年7月16日起,陸續擔任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下稱勞委會)勞工退休基金監理會財務管理組組長、風險控 管組組長等職務。嗣於103年2月17日,勞委會改制升格為勞 動部,游廼文則於104年1月26日起,擔任勞動部所屬一級機 關即勞動基金運用局(址設臺北市○○區○○○路○段0號10樓, 下稱勞金局,組織架構為局長、副局長、主任秘書及國內〈 外〉投資組、企劃稽核組、風險控管組、財務管理組等。該 局係辦理包含新、舊制勞工退休基金、勞工保險基金、就業 保險基金、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及職業災害勞工保護專款等各 類勞動基金投資運用管理業務,另又接受衛生福利部委託辦 理國民年金保險基金之投資運用業務)國內投資組組長一職 (該組下設委託經營科、權益證券科、固定收益科等單位。 其中委託經營科負責前述勞動基金國內全權委託經營業務, 涵括委託信託投資機構計畫之研擬、執行、對國內受託機構 監督考核及相關法規之研擬、執行、修正與解釋等內容;至 於權益證券科業務則包含就前述全權委託額度以外之勞動基 金資金,負責辦理國內上市、上櫃股票及其他有價證券買賣 交易之計畫、研究、擬議、審核及執行等事項),而其職務 權責範圍為綜理主管、監督前述業務事項(游廼文對外則表 示自己督導前述勞動基金之國內股票自營操作、委外代操及 固定收益等約新臺幣〈下同〉1兆元投資部位之管理等事項) ,屬於刑法第10條第2項第1款依法令服務於國家所屬機關, 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游廼文並因勞金局國內投資 組組長身分,同時擔任勞金局依據「投資策略小組設置規範 」設立之投資策略小組委員(其他8位委員為局長蔡豐清〈兼 召集人〉、副局長劉麗茹、副局長蔡衷淳、主任秘書李韻清 、國外投資組組長李志柔、財務管理組組長林啟坤、企劃稽
核組組長陳忠良、風險控管組組長蘇嘉華)。而該投資策略 小組委員之職務權限,包含:召開會議決定權益證券科就前 述全權委託額度以外之勞動基金資金,得以買賣交易之投資 標的;依據國內投資委託投資契約第21條、第23條及委託投 資契約範本第23條第3項第5款等規定,於委託契約屆期或每 年定期評估時,檢討各該國內接受全權委託代為操作勞動基 金投資業者之帳戶經營績效(包含投資運用、操作策略等) ,進而決定獎優汰劣(即增加授權額度〈加碼〉、收回部分委 託資產〈減碼〉或終止契約)。游廼文後因於上班時間,違反 內部規範買賣興櫃股票一事,遭調整職務為勞金局風險控管 組專門委員(109年9月18日生效)。
㈡唐楚烈係寶佳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寶佳公司,原名 鑒機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設立於105年3月4日,實收資 本額約258億元)董事暨執行長、嘉源投資有限公司(下稱 嘉源公司,設立於108年8月19日,資本額約124億元)負責 人,為該等公司業務事項之最終決策者。又寶佳公司、嘉源 公司均屬於所謂「寶佳集團」(該集團跨足金融業、建築業 、機電業等領域,並由負責人捐助成立「台北政經學院基金 會」、「新世代金融基金會」等財團法人,以下就寶佳公司 及嘉源公司合稱為寶佳集團),且該2間公司員工皆為同一 批人員。邱裕元則為寶佳公司之投資部門暨交易室主管(任 職期間從106年4月17日至108年10月6日,以及從109年3月2 日起同年11月27日),工作內容包含執行財務投資部位交易 、綜理分析研究國內外經濟動向及產業景氣等事項。此外, 游廼文、邱裕元約於105年間便已在工作場合認識,邱裕元 並因游廼文比自己早從國立臺灣師範大學附屬高級中學、國 立臺灣大學畢業,遂尊稱游廼文為學長或大哥。又寶佳公司 、嘉源公司均屬於投資型公司,該等公司業務內容均係將資 金投入所選定投資標的,藉以獲取利潤或完成預定目標。又 寶佳公司、嘉源公司年度經營績效良窳,另牽涉以唐楚烈為 首之經營團隊(包含邱裕元等人),除固定薪資收入外,每 年另可額外分配取得報酬數額多寡(其中針對短期財務投資 標的,係於每年9月30日進行年度結算,並合併計算已實現 及未實現利益)。
㈢邱明強、劉建賢及陳周倫均為復華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 司(址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7樓至9樓,下稱復華投信 公司)所屬經理人或受僱人,邱明強亦為該公司董事,而3 人自108年間起在該公司任職職稱,依序分別為全權委託一 處執行副總經理、投資副總及研究經理。又復華投信公司歷 年來已陸續接受勞金局全權委託,於受託額度及期間內,代
為操作前述勞動基金投資事宜(勞金局與復華投信公司間, 契約效力仍然存續之全權委託代為操作勞動基金投資事宜之 契約,其中與本案相關之各別名稱項目、投資標的、額度、 起迄期間等內容,均詳如附表一之1:「復華投信公司於109 年8月13日至109年9月16日買進遠百股票使用之代操基金明 細表」所示。此外,依據勞金局與復華投信公司間締結之國 內投資委託投資契約第15條規定,復華投信公司於每日17時 前應將委託帳戶資料透過資訊系統傳輸至勞金局,由保管銀 行核對每日交易資訊,確認各項交易均符合契約規範;每月 提出投資報告書,說明帳戶操作情形,並針對流動性不佳、 未實現損失達一定幅度以上之個股,提出檢討報告;按季就 帳戶投資運用、績效表現、操作策略等進行簡報說明;年度 終了時,編制「委託投資資產負債表」及 「損益表」,經 保管機構副署及會計師簽證後送交勞金局)。而依據勞金局 與復華投信公司間締結之國內投資委託投資契約,以及復華 投信公司提供予勞金局之經營計畫建議書,邱明強於109年 間除單獨擔任如附表一之1序號1「新制勞工退休基金100年第2 次全權委託復華投資專戶(續2)」之主管經理人外(因採單 一經理人決策制〈相對於經理人團隊制〉,並無協管經理人) ,並擔任如附表一之1序號2至6所示劉建賢為主管經理人之 「新制勞工退休基金102年第1次全權委託復華投資專戶(續約) 」、「舊制勞工退休基金102年第1次全權委託復華投資專戶(續 約)」、「新制勞工退休基金106年第1次全權委託復華投資專戶 」、「舊制勞工退休基金106年第1次全權委託復華投資專戶」 、「勞工保險基金106年第1次全權委託復華投資專戶」等委託 代操勞動基金之協管經理人(其他協管經理人為王偉年、秦 銘徽),且不論主、協管經理人應於前述國內投資委託投資 契約所定之投資範圍內,依經營計畫建議書所載明之產業或 權責項目,本於專業知識經驗,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及 忠實義務,秉持誠實信用之職業倫理,並就所負責之產業或 權責項目,負責委託資產之投資決定、檢討及其他相關義務 ,且「(受託運用委託資產時)如發現意圖干涉、操縱、指 示其運用或其他有損委託資產利益之情事」,應即通知勞金 局(國內投資委託投資契約第13條)。
㈣闕志昌、孫民承、郭士慶及俞建業均為統一證券投資信託股 份有限公司(址設臺北市○○區○○路0號8樓、9樓、10樓,下 稱統一投信公司)所屬經理人或受僱人,而4人自109年間起 在該公司任職職稱,依序分別為專戶管理部資深副總經理( 闕志昌)、專戶管理部資深投資經理(孫民承、郭士慶)及投 資研究部資深研究員(俞建業)。又統一投信公司歷年來已
陸續接受勞金局全權委託,於受託額度及期間內,代為操作 前述勞動基金投資事宜(勞金局與統一投信公司間,契約效 力仍然存續之全權委託代為操作勞動基金投資事宜之契約, 其中與本案相關之各別名稱項目、投資標的、額度、起迄期 間等內容,均詳如附表一之2:「統一投信公司於109年9月1 0日至109年9月18日買進遠百股票使用之代操基金明細表」 所示。此外,依據勞金局與統一投信公司間締結之國內投資 委託投資契約第15條規定,統一投信公司於每日17時前應將 委託帳戶資料透過資訊系統傳輸至勞金局,由保管銀行核對 每日交易資訊,確認各項交易均符合契約規範;每月提出投 資報告書,說明帳戶操作情形,並針對流動性不佳、未實現 損失達一定幅度以上之個股,提出檢討報告;按季就帳戶投 資運用、績效表現、操作策略等進行簡報說明;年度終了時 ,編制「委託投資資產負債表」及「損益表」,經保管機構 副署及會計師簽證後送交勞金局)。而依據勞金局與統一投 信公司間締結之國內投資委託投資契約,以及統一投信公司 提供予勞金局之經營計畫建議書,闕志昌、孫民承、郭士慶 等3人於109年間,係分別擔任如附表一之2所示「新制勞工退 休基金102年第1次全權委託統一投資專戶(續約)」、「新 制勞工退休基金104年第1次全權委託統一投資專戶(續約)」 、「新制勞工退休基金103年第1次全權委託統一投資專戶(續 約)」、「舊制勞工退休基金102年第1次全權委託統一投資專 戶(續約)」、「舊制勞工退休基金104年第1次全權委託統一 投資專戶(續約)」等委託代操勞動基金之主管、協管經理 人或於交易時在權責主管欄用印者(闕志昌等人於上開委託 代操勞動基金帳戶所擔任之職務均詳如附表一之2所示), 且不論主、協管經理人應於前述國內投資委託投資契約所定 之投資範圍內,依經營計畫建議書所載明之產業或權責項目 ,本於專業知識經驗,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及忠實義務 ,秉持誠實信用之職業倫理,並就所負責之產業或權責項目 ,負責委託資產之投資決定、檢討及其他相關義務,且「( 受託運用委託資產時)如發現意圖干涉、操縱、指示其運用 或其他有損委託資產利益之情事」,應即通知勞金局(國內 投資委託投資契約第13條)。
貳、唐楚烈及邱裕元於108年6月20日起至109年11月27日止操縱 遠百公司股價部分(因邱裕元於108年10月7日自寶佳公司離 職,又於109年3月2日復職,故邱裕元行為期間分別為108年 6月20日至同年10月6日、109年3月2日至同年11月27日): 唐楚烈、邱裕元明知對於在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證交所)上市交易之有價證券,不得以「意圖抬高某種
有價證券交易價格,自行或以他人名義,對該有價證券連續 以高價買入(下稱連續高買)」、「意圖造成某種有價證券 交易活絡之表象,自行或以他人名義,連續委託買賣或申報 買賣而相對成交(下稱相對成交)」、「意圖影響有價證券 交易價格,而散布流言或不實資料(下稱散布流言)」及「 直接或間接從事影響有價證券交易價格之操縱行為(下稱其 他操縱行為)」等方式,非法影響有價證券之交易價格。詎 唐楚烈及邱裕元為炒作遠東百貨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股票交 易代號2903,下稱遠百公司)在證交所之交易價格,以圖讓 其等任職之寶佳公司及嘉源公司利用股價落差,從中賺取差 價利潤,並藉以爭取其等經營績效表現,故先由唐楚烈自行 或與邱裕元商量決定買賣遠百公司之價格、數量後,復由唐 楚烈直接指示不知情之寶佳公司交易室人員魏雅君等人,或 由唐楚烈交代邱裕元指示魏雅君等人,先後使用如附表二: 「寶佳集團自108年6月20日至109年11月27日買賣遠百股票 使用之證券及銀行交割帳戶明細表」所示之寶佳公司及嘉源 公司名義開立之證券帳戶及交割帳戶下單買賣遠百公司股票 ,渠等基於接續操縱遠百公司股價的單一共同犯意聯絡,而 於下列㈠至㈤各分析期間為操縱遠百公司股價行為,分述如下 :
㈠唐楚烈及邱裕元基於炒作拉抬遠百公司交易價格、維持遠百 公司交易價格不墜及造成遠百公司交易活絡表象之意圖,自 108年6月20日起至同年12月31日止(邱裕元此部分犯行期間 至同年10月6日),先於108年6月20日至同年7月12日(即除 息日之前一交易日)間,以大量買進遠百公司股票之方式, 短時間內集中持有股票交易市場中他人所賣出之遠百公司持 股,而使寶佳集團截至108年7月12日業已持有遠百公司股票 57,462張(占當時遠百公司發行股數1,416,940,589股之4.0 5%),又遠百公司經營階層(包含董事長徐旭東〈持股177萬 9,835股〉、董事鼎鼎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持股7萬3, 009股〉、董事遠東新世紀股份有限公司〈持股2億4,176萬9,7 02股〉、董事亞洲水泥股份有限公司〈持股8,005萬2,950股〉 、董事裕利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持股176萬9,001股〉,以上董 事持股合計3億2,544萬4,497股,占遠百總發行股數14億1,6 94萬589股之22.96%)可依股利發放名冊即可得知寶佳集團 斯時業已大量持有遠百公司股票;而唐楚烈及邱裕元則至遲 於108年8月1日時,已藉由相關外部資訊知悉持有高達22.96 %股權之遠百公司經營階層因畏懼寶佳集團欲取得遠百公司 董事席次之意圖而不會賣出股票,遠百公司經營階層甚至持 續買進遠百公司股票,而交易市場中亦無他人可大量賣出遠
百公司股票,則該檔股票在公開市場上流通量減少,而利於 唐楚烈及邱裕元炒作遠百公司股票,唐楚烈及邱裕元即以下 揭操縱股價手法,包含:㊀依附表三之1「寶佳集團自108年6 月20日至109年11月27日影響股價明細表」所示之委託時間 、委託次數、委託買進價格及數量,在密接時間內,連續、 多筆於開盤前、盤中、尾盤以高於揭示成交價1至16檔之高 價委託買入,而以此等人為方式拉抬遠百公司股票市場價格 ;㊁108年6月25日於盤中以高於當日寶佳集團之平均買價數 檔之高價委買影響股價,以此虛掛委託單(引誘性假單)引誘 投資人進場,之後再立即取消上開虛掛委託單,再行賣出持 股獲利,透過委託買進下單時揭露之資訊,而從事其他影響 集中交易市場有價證券交易價格之操縱行為;㊂依附表三之2 「寶佳集團自108年6月20日至109年11月27日相對成交明細 表」所示之委託時間、委託價格及委託數量,針對遠百公司 股票,在市場交易量低迷時,在同時或密接時間內,以渠等 掌控之附表二所示寶佳公司及嘉源公司之證券帳戶,一方面 為買進或賣出之委託,另一方面卻為相反買賣之委託,部分 因而相對成交,造成遠百公司股票交易活絡之表象,而引誘 市場上一般投資人介入交易遠百公司股票,渠等以附表二所 示寶佳公司及嘉源公司之證券帳戶為相反買賣之委託並致相 對成交之詳細情形,詳如附表三之2所示。唐楚烈及邱裕元 即得以上揭方式,而僅以少部分資金拉抬遠百公司交易價格 或維持遠百公司交易價格不墜,並製造交易活絡表象吸引投 資人進場,俾利炒高股價時出脫部分持股直接獲利,總計寶 佳集團自108年6月20日起至同年12月31日止,基於維持股價 不墜及拉抬股價及製造相對成交等目的買進遠百公司股票共 計15萬8,435張,有95個交易日合計518次以高於揭示成交價 委買拉抬遠百股價上漲累計652檔,基於出脫持股實現獲利 及製造相對成交等目的共計賣出遠百公司股票5,757張,而 其中買進與賣出各99張為相對成交,致使遠百公司股價即使 在108年7月15日因除息影響股價下跌0.85元,但收盤價卻自 108年6月19日(唐楚烈及邱裕元開始為本案操縱遠百公司股 價犯行之前一日)之每股新臺幣(下同)18.15元上漲至108 年12月31日之每股26.05元,上漲7.9元,漲幅達43.53%,遠 高於同期間同類股指數漲幅之3.42%及大盤指數漲幅之11.34 %,而有影響遠百公司股票市場價格及市場秩序之虞。 ㈡109年1月間因新冠肺炎(COVID-19)疫情開始蔓延全球,造 成同時期(同年1月至同年4月間)國際及臺灣股票市場普遍 重挫,遠百公司股價亦因而連帶下跌,唐楚烈及邱裕元為免 因遠百公司股價下跌而影響渠等經營績效表現,竟基於維持
遠百公司交易價格不墜、炒作拉抬遠百公司交易價格及造成 遠百公司交易活絡表象之意圖,自109年1月2日起至同年4月 24日止(邱裕元係於同年3月2日起承續前揭操縱遠百公司股 價之犯意),唐楚烈及邱裕元即以下揭操縱股價手法,包含 :㊀依附表三之1所示之委託時間、委託次數、委託買進價格 及數量,在密接時間內,連續、多筆於開盤前、盤中以高於 揭示成交價1至10檔之高價委託買入,而以此等人為方式拉 抬遠百公司股票市場價格;㊁依附表三之2所示之委託時間、 委託價格及委託數量,針對遠百公司股票,在市場交易量低 迷時,在同時或密接時間內,以渠等掌控之附表二所示寶佳 公司及嘉源公司之證券帳戶,一方面為買進或賣出之委託, 另一方面卻為相反買賣之委託,部分因而相對成交,造成遠 百公司股票交易活絡之表象,而引誘市場上一般投資人介入 交易遠百公司股票,渠等以附表二所示寶佳公司及嘉源公司 之證券帳戶為相反買賣之委託並致相對成交之詳細情形,詳 如附表三之2所示。唐楚烈及邱裕元自109年1月2日至同年3 月23日9時4分29秒18止,即以上揭方式拉抬遠百公司交易價 格或維持遠百公司交易價格不墜,並製造交易活絡表象吸引 投資人進場,先行買進遠百公司股票共計2萬5,378張,俾利 炒高股價時出脫部分持股直接獲利,而於109年1月3日至同 年2月14日間共計10個交易日出售獲利共計2,075張,渠等上 揭所為致使遠百公司股價至109年3月23日9時5分27秒30僅下 跌至20.20元,接著又自同日10時38分4秒29起至109年4月24 日止,再以上揭方式拉抬遠百公司交易價格或維持遠百公司 交易價格不墜,持續買進遠百公司股票共計5,646張,此段 期間均無賣出股票,渠等上揭所為致使遠百公司股價至109 年4月24日拉抬至22.40元。總計寶佳集團自109年1月2日起 至同年4月24日止,基於維持股價不墜及拉抬股價及製造相 對成交等目的共計買進遠百公司股票3萬1,024張,有42個交 易日合計144次以高於揭示成交價委買拉抬遠百公司股價上 漲累計203檔,基於出脫持股實現獲利及製造相對成交等目 的共計賣出遠百公司股票2,075張,其中買進與賣出各350張 為相對成交,致使遠百公司股價於109年4月24日收盤價為22 .40元,相較於108年6月19日(唐楚烈及邱裕元開始拉抬遠 百公司股價之前一日)之每股18.15元,上漲4.25元,漲幅 仍達23.41%,遠高於同期間同類股指數漲幅之1.05%及大盤 指數-3.79%(跌幅3.79%),而有影響遠百公司股票市場價格 及市場秩序之虞。
㈢唐楚烈及邱裕元於109年第一季遠百公司財報公告前,因遠百 公司發言人對外發言內容而於109年4月23日知悉遠百公司當
季盈餘較前年大幅衰退,遠百公司基本面表現不佳,渠等欲 出脫遠百公司股票(唐楚烈於109年4月30日傳訊息告知邱裕 元:「遠百可能要多賣一點」等語),然因寶佳集團斯時持 有遠百公司股票數量龐大(寶佳集團自108年6月20日起至10 9年4月27日開盤前,共計買入18萬9,459張,共計賣出7,832 張,截至109年4月27日開盤前之持股餘額為18萬1,627張, 占遠百發行股數14億1,694萬589股之12.82%),倘若於公開 市場上大量賣出遠百公司股票,非但可能無人承接股票,而 無從實現漲價利益,亦將導致遠百公司股價下跌,以致未即 時賣出遠百公司部分之未實現利益大幅衰退,故唐楚烈及邱 裕元為出脫遠百公司股票獲利之同時亦得維持遠百公司股價 不墜,渠等竟基於維持遠百公司交易價格不墜、炒作拉抬遠 百公司交易價格及造成遠百公司交易活絡表象之意圖,自10 9年4月27日起至同年7月17日9時48分34秒67止,於出脫遠百 公司股票獲利之同時,並同時以下揭操縱股價手法,包含: ㊀依附表三之1所示之委託時間、委託次數、委託買進價格及 數量,在密接時間內,連續、多筆於盤中以高於揭示成交價 1至7檔之高價委託買入,而以此等人為方式拉抬遠百公司股 票市場價格;㊁唐楚烈並於109年6月30日在寶佳公司網站上 公告所謂「致遠東百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函(第一封)」 ,提出所謂「企業重塑計畫」及表示「我們深信本計畫羅列 的解決方案係為公司未來最佳發展途徑」、「並為所有股東 創造長期價值」云云;且寶佳公司在公司網站上長期對外宣 稱該公司「以創造與提升投資標的長期股權價值為宗旨」、 「秉持強化公司治理、增進董事會運作效能以提升經營績效 」、「為簽署臺灣證券交易所盡職治理守則之機構投資人, 理應針對公司未來發展之機會與挑戰提供具體有效之建議以 協助公司發展」云云;唐楚烈藉由散布上開流言之方式,塑 造欲介入遠百公司經營權之假象,使得遠百公司經營階層因 擔心經營權被惡意介入干擾或爭奪而大量買進遠百股票(遠 百公司經營階層以遠鼎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遠鼎公司〉名 義自109年6月30日起至同年7月17日上午9時48分34秒67期間 買進遠百公司股票之數量詳如附表三之3:「遠百公司經營 階層109年6月30日至109年11月27日委託成交明細表」), 亦誘使一般不知情之市場上投資人買進持有遠百公司股票, 唐楚烈及邱裕元即以此方式影響遠百公司股價。唐楚烈及邱 裕元自109年4月27日起至同年7月17日9時48分34秒67止,即 以上揭方式拉抬遠百公司交易價格或維持遠百公司交易價格 不墜,並製造交易活絡表象吸引投資人進場,俾利炒高股價 時出脫部分持股,總計寶佳集團自109年4月27日起至同年7
月17日9時48分34秒67止,基於出脫持股實現獲利之目的共 計賣出遠百公司股票1萬9,343張,又為維持股價不墜及拉抬 股價之目的共計買入遠百公司股票2,669張,有12個交易日 合計28次以高於揭示成交價委買拉抬遠百股價上漲累計36檔 ,致使遠百公司股價即使在109年7月15日因除息影響股價下 跌0.80元,但109年7月17日9時48分34秒67之成交價仍達24. 35元,相較於109年4月24日之收盤價22.4元,仍上漲1.95元 ,而自108年6月19日(唐楚烈及邱裕元開始拉抬遠百公司股 價之前一日)之收盤價18.15元至109年7月17日9時48分之成 交價24.35元,仍有34.15%之漲幅,遠高於同期間同類股指 數漲幅之10.82%及大盤指數漲幅之13.04%,而有影響遠百公 司股票市場價格及市場秩序之虞。
㈣唐楚烈及邱裕元雖於上揭事實欄貳㈢所示期間大量出脫遠百公 司股票之同時,並以上揭事實欄貳㈢所示操縱股價手段欲同 時維持遠百公司股價,然因遠百公司股價於109年7月17日9 時48分39秒9至10時50分40秒30止,於寶佳集團均未下單賣 出之情況下,遠百公司股價自24.35元下跌7檔至24元,故唐 楚烈及邱裕元為維持寶佳集團已持有而尚未賣出遠百公司股 票部分之未實現利益不致於因此衰退,竟基於維持遠百公司 交易價格不墜、炒作拉抬遠百公司交易價格及造成遠百公司 交易活絡表象之意圖,自109年7月17日10時50分44秒58起至 同年8月3日止,唐楚烈及邱裕元即以下揭操縱股價手法,包 含:㊀依附表三之1所示之委託時間、委託次數、委託買進價 格及數量,在密接時間內,連續、多筆於盤中及尾盤以高於 揭示成交價1至6檔之高價委託買入,而以此等人為方式拉抬 遠百公司股票市場價格;㊁遠百公司經營階層亦因唐楚烈前 揭事實欄貳㈢所示之流言,而擔心經營權被惡意介入干擾或 爭奪而持續買進遠百公司股票(遠百公司經營階層以遠鼎公 司名義自109年7月17日10時50分44秒58起至同年8月3日期間 買進遠百公司股票之數量詳如附表三之3所示),唐楚烈及 邱裕元即以此方式影響遠百公司股價。唐楚烈及邱裕元自10 9年7月17日10時50分44秒58起至同年8月3日,大量買進遠百 公司股票,並以上揭方式拉抬遠百公司交易價格或維持遠百 公司交易價格不墜,總計寶佳集團109年7月17日上午10時50 分44秒58起至同年8月3日,基於維持遠百公司股價不墜及拉 抬遠百公司股價等目的共計買入遠百公司股票6,251張,有9 個交易日合計20次以高於揭示成交價委買拉抬遠百公司股價 上漲累計40檔,此段期間僅於109年8月3日出脫獲利50張, 致使遠百公司於109年8月3日收盤價為24.65元,相較於108 年6月19日(唐楚烈及邱裕元開始拉抬遠百公司股價之前一
日)之收盤價每股18.15元,上漲6.50元,漲幅仍達35.81% ,遠高於同期間同類股指數漲幅之5.55%及大盤指數16.13% ,而有影響遠百公司股票市場價格及市場秩序之虞。 ㈤唐楚烈及邱裕元於109年8月4日至同年11月27日間,渠等欲持 續出脫遠百公司股票獲利之同時亦得維持遠百公司股價不墜 ,竟基於維持遠百公司交易價格不墜、炒作拉抬遠百公司交 易價格及造成遠百公司交易活絡表象之意圖,於出脫遠百公 司股票獲利之同時,並同時以下揭操縱股價手法,包含:㊀ 邱裕元欲尋求更多外部資金承接寶佳集團所出脫之遠百公司 股票並同時維持遠百公司股價不墜,竟與游廼文謀議由勞金 局委託投資資產進場承接寶佳集團所出脫之遠百公司股票( 此部分犯行尚無證據證明唐楚烈有與邱裕元共同謀議,游廼 文及邱裕元此部分違反貪污治罪條例、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 法及證券交易法之犯行詳下列事實欄參所示,期間為109年8 月4日起至同年9月18日),邱裕元及游廼文即以此間接手段 支撐遠百公司股價;㊁依附表三之1所示之委託時間、委託次 數、委託買進價格及數量,在密接時間內,連續、多筆於開 盤前、盤中、尾盤以高於揭示成交價1至12檔之高價委託買 入,而以此等人為方式拉抬遠百公司股票市場價格;㊂依附 表三之2所示之委託時間、委託價格及委託數量,針對遠百 公司股票,在市場交易量低迷時,在同時或密接時間內,以 渠等掌控之附表二所示寶佳公司及嘉源公司之證券帳戶,一 方面為買進或賣出之委託,另一方面卻為相反買賣之委託, 部分因而相對成交,造成遠百公司股票交易活絡之表象,而 引誘市場上一般投資人介入交易遠百公司股票,渠等以附表 二所示寶佳公司及嘉源公司之證券帳戶為相反買賣之委託並 致相對成交之詳細情形,詳如附表三之2所示;㊃遠百公司經 營階層亦因唐楚烈前揭事實欄貳㈢所示之流言,而擔心經營 權被惡意介入干擾或爭奪而持續買進遠百公司股票(遠百公 司經營階層以遠鼎公司及遠通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遠通 公司〉名義自109年8月4日至同年11月27日買進遠百公司股票 之數量詳如附表三之3所示),唐楚烈及邱裕元即以此方式 影響遠百公司股價;㊄109年8月4日於盤前以高於前一日收盤 價之高價委買影響股價,以此虛掛委託單(引誘性假單)引誘 投資人進場,之後再立即取消上開虛掛委託單,透過委託買 進下單時揭露之資訊,而從事其他影響集中交易市場有價證 券交易價格之操縱行為。唐楚烈及邱裕元109年8月4日至同 年11月27日,即以上揭方式拉抬遠百公司交易價格或維持遠 百公司交易價格不墜,並製造交易活絡表象吸引投資人進場 ,俾利炒高股價時出脫部分持股,總計寶佳集團自109年8月
4日至同年11月27日,基於維持股價不墜及拉抬股價及製造 相對成交等目的共計買入遠百公司股票9,548張,有30個交 易日合計72次以高於揭示成交價委買拉抬遠百公司股價上漲 累計117檔,又基於出脫持股實現獲利及製造相對成交等目 的共計賣出遠百公司股票3萬7,593張,而其中買入與賣出各 1,297張為相對成交,致使遠百公司股價即使寶佳集團大量 賣出股票之情形下,遠百公司109年11月27日收盤價仍高達2 4.95元,相較於108年6月19日(唐楚烈及邱裕元開始拉抬遠 百公司股價之前一日)之每股18.15元,上漲6.80元,漲幅 仍達37.47%,遠高於同期間同類股指數漲幅之6.25%及大盤 指數28.69%,而有影響遠百公司股票市場價格及市場秩序之 虞。
㈥總結:唐楚烈及邱裕元於108年6月20日至109年11月27日期間 (共計355個交易日),以附表二所示之寶佳公司及嘉源公 司名義開立之證券帳戶及交割帳戶,基於維持股價不墜及拉 抬股價及製造相對成交等目的共計買入遠百公司股票20萬7, 927張,共有188個交易日合計782次以高於揭示成交價委買 拉抬遠百公司股價上漲累計1,048檔,基於出脫持股實現獲 利及製造相對成交等目的共計賣出遠百公司股票6萬4,818張 ,而其中買進與賣出各1,746張為相對成交。寶佳集團於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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