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交易法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金重訴字,110年度,10號
TPDM,110,金重訴,10,2022081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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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金重訴字第1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游廼文
選任辯護人 林正椈律師
施宥宏律師
王耀緯律師
被 告 唐楚烈
選任辯護人 黃明展律師
張志全律師
丁福慶律師
被 告 邱裕元
選任辯護人 盧柏岑律師
被 告 邱明強
選任辯護人 蕭奕弘律師
黃國銘律師
洪偉勝律師
被 告 劉建賢
選任辯護人 翁偉倫律師
陳姵瑾律師
李岳霖律師
被 告 陳周倫
選任辯護人 陳達德律師
盧于聖律師
施汎泉律師
被 告 闕志昌
選任辯護人 黃博駿律師
連元龍律師
張樹萱律師
被 告 孫民承
選任辯護人 謝憲杰律師
吳沂澤律師
陳清怡律師
被 告 郭士慶
選任辯護人 徐明瑋律師
黃昱嘉律師
陳令軒律師
被 告 俞建業
選任辯護人 劉仁閔律師
邱柏越律師
趙翊婷律師
被 告 謝志英
選任辯護人 朱俊銘律師
吳孟勳律師
被 告 湯明真
選任辯護人 林宗憲律師
參 與 人 寶佳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林陳海
參 與 人 嘉源投資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吳素
上二參與人
共同代理人 陳昭龍律師
吳昱均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9年度偵字第32164號、109年度偵字第23245號、110年度偵字第2
660號、110年度偵字第2717號及110年度偵字第4812號),本院
判決如下:
主 文
有罪被告主刑部分:
⒈游廼文共同犯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二項之間接操縱股 價罪,處有期徒刑玖年,褫奪公權伍年。
唐楚烈共同犯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二項之高買證券罪 ,處有期徒刑捌年。
⒊邱裕元共同犯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二項之高買證券罪 ,處有期徒刑捌年,褫奪公權肆年。
邱明強共同犯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一百零五條之一第一項 前段之背信罪,處有期徒刑肆年。
劉建賢共同犯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一百零五條之一第一項 前段之背信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⒍陳周倫共同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有期徒刑拾月。⒎闕志昌共同犯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一百零五條之一第一項 前段之背信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⒏孫民承共同犯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一百零五條之一第一項 前段之背信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⒐郭士慶共同犯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一百零五條之一第一項 前段之背信罪,處有期徒刑參年肆月。
⒑俞建業共同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無罪部分:
⒈謝志英無罪。
⒉湯明真無罪。 




沒收部分:
⒈參與人寶佳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因游廼文、唐楚烈及邱裕元 之違法行為而取得之未扣案犯罪所得即新臺幣肆億陸仟壹佰萬 零貳仟柒佰伍拾元,除應發還被害人、第三人或得請求損害賠 償之人外,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追徵其價額。
⒉參與人嘉源投資有限公司因游廼文、唐楚烈及邱裕元之違法行 為而取得之未扣案犯罪所得即新臺幣柒仟柒佰柒拾玖萬參仟肆 佰元,除應發還被害人、第三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沒 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事 實
壹、本案各被告身分關係及背景事實如下:
㈠游廼文從民國96年7月16日起,陸續擔任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下稱勞委會)勞工退休基金監理會財務管理組組長、風險控 管組組長等職務。嗣於103年2月17日,勞委會改制升格為勞 動部,游廼文則於104年1月26日起,擔任勞動部所屬一級機 關即勞動基金運用局(址設臺北市○○區○○○路○段0號10樓, 下稱勞金局,組織架構為局長、副局長、主任秘書及國內〈 外〉投資組、企劃稽核組、風險控管組、財務管理組等。該 局係辦理包含新、舊制勞工退休基金、勞工保險基金、就業 保險基金、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及職業災害勞工保護專款等各 類勞動基金投資運用管理業務,另又接受衛生福利部委託辦 理國民年金保險基金之投資運用業務)國內投資組組長一職 (該組下設委託經營科、權益證券科、固定收益科等單位。 其中委託經營科負責前述勞動基金國內全權委託經營業務, 涵括委託信託投資機構計畫之研擬、執行、對國內受託機構 監督考核及相關法規之研擬、執行、修正與解釋等內容;至 於權益證券科業務則包含就前述全權委託額度以外之勞動基 金資金,負責辦理國內上市、上櫃股票及其他有價證券買賣 交易之計畫、研究、擬議、審核及執行等事項),而其職務 權責範圍為綜理主管、監督前述業務事項(游廼文對外則表 示自己督導前述勞動基金之國內股票自營操作、委外代操及 固定收益等約新臺幣〈下同〉1兆元投資部位之管理等事項) ,屬於刑法第10條第2項第1款依法令服務於國家所屬機關, 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游廼文並因勞金局國內投資 組組長身分,同時擔任勞金局依據「投資策略小組設置規範 」設立之投資策略小組委員(其他8位委員為局長蔡豐清〈兼 召集人〉、副局長劉麗茹、副局長蔡衷淳、主任秘書李韻清 、國外投資組組長李志柔、財務管理組組長林啟坤、企劃稽



核組組長陳忠良、風險控管組組長蘇嘉華)。而該投資策略 小組委員之職務權限,包含:召開會議決定權益證券科就前 述全權委託額度以外之勞動基金資金,得以買賣交易之投資 標的;依據國內投資委託投資契約第21條、第23條及委託投 資契約範本第23條第3項第5款等規定,於委託契約屆期或每 年定期評估時,檢討各該國內接受全權委託代為操作勞動基 金投資業者之帳戶經營績效(包含投資運用、操作策略等) ,進而決定獎優汰劣(即增加授權額度〈加碼〉、收回部分委 託資產〈減碼〉或終止契約)。游廼文後因於上班時間,違反 內部規範買賣興櫃股票一事,遭調整職務為勞金局風險控管 組專門委員(109年9月18日生效)。
唐楚烈係寶佳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寶佳公司,原名 鑒機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設立於105年3月4日,實收資 本額約258億元)董事暨執行長、嘉源投資有限公司(下稱 嘉源公司,設立於108年8月19日,資本額約124億元)負責 人,為該等公司業務事項之最終決策者。又寶佳公司、嘉源 公司均屬於所謂「寶佳集團」(該集團跨足金融業、建築業 、機電業等領域,並由負責人捐助成立「台北政經學院基金 會」、「新世代金融基金會」等財團法人,以下就寶佳公司 及嘉源公司合稱為寶佳集團),且該2間公司員工皆為同一 批人員。邱裕元則為寶佳公司之投資部門暨交易室主管(任 職期間從106年4月17日至108年10月6日,以及從109年3月2 日起同年11月27日),工作內容包含執行財務投資部位交易 、綜理分析研究國內外經濟動向及產業景氣等事項。此外, 游廼文、邱裕元約於105年間便已在工作場合認識,邱裕元 並因游廼文比自己早從國立臺灣師範大學附屬高級中學、國 立臺灣大學畢業,遂尊稱游廼文為學長或大哥。又寶佳公司 、嘉源公司均屬於投資型公司,該等公司業務內容均係將資 金投入所選定投資標的,藉以獲取利潤或完成預定目標。又 寶佳公司、嘉源公司年度經營績效良窳,另牽涉以唐楚烈為 首之經營團隊(包含邱裕元等人),除固定薪資收入外,每 年另可額外分配取得報酬數額多寡(其中針對短期財務投資 標的,係於每年9月30日進行年度結算,並合併計算已實現 及未實現利益)。
邱明強劉建賢及陳周倫均為復華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 司(址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7樓至9樓,下稱復華投信 公司)所屬經理人或受僱人,邱明強亦為該公司董事,而3 人自108年間起在該公司任職職稱,依序分別為全權委託一 處執行副總經理、投資副總及研究經理。又復華投信公司歷 年來已陸續接受勞金局全權委託,於受託額度及期間內,代



為操作前述勞動基金投資事宜(勞金局與復華投信公司間, 契約效力仍然存續之全權委託代為操作勞動基金投資事宜之 契約,其中與本案相關之各別名稱項目、投資標的、額度、 起迄期間等內容,均詳如附表一之1:「復華投信公司於109 年8月13日至109年9月16日買進遠百股票使用之代操基金明 細表」所示。此外,依據勞金局與復華投信公司間締結之國 內投資委託投資契約第15條規定,復華投信公司於每日17時 前應將委託帳戶資料透過資訊系統傳輸至勞金局,由保管銀 行核對每日交易資訊,確認各項交易均符合契約規範;每月 提出投資報告書,說明帳戶操作情形,並針對流動性不佳、 未實現損失達一定幅度以上之個股,提出檢討報告;按季就 帳戶投資運用、績效表現、操作策略等進行簡報說明;年度 終了時,編制「委託投資資產負債表」及 「損益表」,經 保管機構副署及會計師簽證後送交勞金局)。而依據勞金局 與復華投信公司間締結之國內投資委託投資契約,以及復華 投信公司提供予勞金局之經營計畫建議書,邱明強於109年 間除單獨擔任如附表一之1序號1「新制勞工退休基金100年第2 次全權委託復華投資專戶(續2)」之主管經理人外(因採單 一經理人決策制〈相對於經理人團隊制〉,並無協管經理人) ,並擔任如附表一之1序號2至6所示劉建賢為主管經理人之 「新制勞工退休基金102年第1次全權委託復華投資專戶(續約) 」、「舊制勞工退休基金102年第1次全權委託復華投資專戶(續 約)」、「新制勞工退休基金106年第1次全權委託復華投資專戶 」、「舊制勞工退休基金106年第1次全權委託復華投資專戶」 、「勞工保險基金106年第1次全權委託復華投資專戶」等委託 代操勞動基金之協管經理人(其他協管經理人為王偉年、秦 銘徽),且不論主、協管經理人應於前述國內投資委託投資 契約所定之投資範圍內,依經營計畫建議書所載明之產業或 權責項目,本於專業知識經驗,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及 忠實義務,秉持誠實信用之職業倫理,並就所負責之產業或 權責項目,負責委託資產之投資決定、檢討及其他相關義務 ,且「(受託運用委託資產時)如發現意圖干涉、操縱、指 示其運用或其他有損委託資產利益之情事」,應即通知勞金 局(國內投資委託投資契約第13條)。
㈣闕志昌、孫民承、郭士慶及俞建業均為統一證券投資信託股 份有限公司(址設臺北市○○區○○路0號8樓、9樓、10樓,下 稱統一投信公司)所屬經理人或受僱人,而4人自109年間起 在該公司任職職稱,依序分別為專戶管理部資深副總經理( 闕志昌)、專戶管理部資深投資經理(孫民承、郭士慶)及投 資研究部資深研究員(俞建業)。又統一投信公司歷年來已



陸續接受勞金局全權委託,於受託額度及期間內,代為操作 前述勞動基金投資事宜(勞金局與統一投信公司間,契約效 力仍然存續之全權委託代為操作勞動基金投資事宜之契約, 其中與本案相關之各別名稱項目、投資標的、額度、起迄期 間等內容,均詳如附表一之2:「統一投信公司於109年9月1 0日至109年9月18日買進遠百股票使用之代操基金明細表」 所示。此外,依據勞金局與統一投信公司間締結之國內投資 委託投資契約第15條規定,統一投信公司於每日17時前應將 委託帳戶資料透過資訊系統傳輸至勞金局,由保管銀行核對 每日交易資訊,確認各項交易均符合契約規範;每月提出投 資報告書,說明帳戶操作情形,並針對流動性不佳、未實現 損失達一定幅度以上之個股,提出檢討報告;按季就帳戶投 資運用、績效表現、操作策略等進行簡報說明;年度終了時 ,編制「委託投資資產負債表」及「損益表」,經保管機構 副署及會計師簽證後送交勞金局)。而依據勞金局與統一投 信公司間締結之國內投資委託投資契約,以及統一投信公司 提供予勞金局之經營計畫建議書,闕志昌、孫民承、郭士慶 等3人於109年間,係分別擔任如附表一之2所示「新制勞工退 休基金102年第1次全權委託統一投資專戶(續約)」、「新 制勞工退休基金104年第1次全權委託統一投資專戶(續約)」 、「新制勞工退休基金103年第1次全權委託統一投資專戶(續 約)」、「舊制勞工退休基金102年第1次全權委託統一投資專 戶(續約)」、「舊制勞工退休基金104年第1次全權委託統一 投資專戶(續約)」等委託代操勞動基金之主管、協管經理 人或於交易時在權責主管欄用印者(闕志昌等人於上開委託 代操勞動基金帳戶所擔任之職務均詳如附表一之2所示), 且不論主、協管經理人應於前述國內投資委託投資契約所定 之投資範圍內,依經營計畫建議書所載明之產業或權責項目 ,本於專業知識經驗,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及忠實義務 ,秉持誠實信用之職業倫理,並就所負責之產業或權責項目 ,負責委託資產之投資決定、檢討及其他相關義務,且「( 受託運用委託資產時)如發現意圖干涉、操縱、指示其運用 或其他有損委託資產利益之情事」,應即通知勞金局(國內 投資委託投資契約第13條)。
貳、唐楚烈及邱裕元於108年6月20日起至109年11月27日止操縱 遠百公司股價部分(因邱裕元於108年10月7日自寶佳公司離 職,又於109年3月2日復職,故邱裕元行為期間分別為108年 6月20日至同年10月6日、109年3月2日至同年11月27日):  唐楚烈、邱裕元明知對於在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證交所)上市交易之有價證券,不得以「意圖抬高某種



有價證券交易價格,自行或以他人名義,對該有價證券連續 以高價買入(下稱連續高買)」、「意圖造成某種有價證券 交易活絡之表象,自行或以他人名義,連續委託買賣或申報 買賣而相對成交(下稱相對成交)」、「意圖影響有價證券 交易價格,而散布流言或不實資料(下稱散布流言)」及「 直接或間接從事影響有價證券交易價格之操縱行為(下稱其 他操縱行為)」等方式,非法影響有價證券之交易價格。詎 唐楚烈及邱裕元為炒作遠東百貨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股票交 易代號2903,下稱遠百公司)在證交所之交易價格,以圖讓 其等任職之寶佳公司及嘉源公司利用股價落差,從中賺取差 價利潤,並藉以爭取其等經營績效表現,故先由唐楚烈自行 或與邱裕元商量決定買賣遠百公司之價格、數量後,復由唐 楚烈直接指示不知情之寶佳公司交易室人員魏雅君等人,或 由唐楚烈交代邱裕元指示魏雅君等人,先後使用如附表二: 「寶佳集團自108年6月20日至109年11月27日買賣遠百股票 使用之證券及銀行交割帳戶明細表」所示之寶佳公司及嘉源 公司名義開立之證券帳戶及交割帳戶下單買賣遠百公司股票 ,渠等基於接續操縱遠百公司股價的單一共同犯意聯絡,而 於下列㈠至㈤各分析期間為操縱遠百公司股價行為,分述如下 :
 ㈠唐楚烈及邱裕元基於炒作拉抬遠百公司交易價格、維持遠百 公司交易價格不墜及造成遠百公司交易活絡表象之意圖,自 108年6月20日起至同年12月31日止(邱裕元此部分犯行期間 至同年10月6日),先於108年6月20日至同年7月12日(即除 息日之前一交易日)間,以大量買進遠百公司股票之方式, 短時間內集中持有股票交易市場中他人所賣出之遠百公司持 股,而使寶佳集團截至108年7月12日業已持有遠百公司股票 57,462張(占當時遠百公司發行股數1,416,940,589股之4.0 5%),又遠百公司經營階層(包含董事長徐旭東〈持股177萬 9,835股〉、董事鼎鼎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持股7萬3, 009股〉、董事遠東新世紀股份有限公司〈持股2億4,176萬9,7 02股〉、董事亞洲水泥股份有限公司〈持股8,005萬2,950股〉 、董事裕利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持股176萬9,001股〉,以上董 事持股合計3億2,544萬4,497股,占遠百總發行股數14億1,6 94萬589股之22.96%)可依股利發放名冊即可得知寶佳集團 斯時業已大量持有遠百公司股票;而唐楚烈及邱裕元則至遲 於108年8月1日時,已藉由相關外部資訊知悉持有高達22.96 %股權之遠百公司經營階層因畏懼寶佳集團欲取得遠百公司 董事席次之意圖而不會賣出股票,遠百公司經營階層甚至持 續買進遠百公司股票,而交易市場中亦無他人可大量賣出遠



百公司股票,則該檔股票在公開市場上流通量減少,而利於 唐楚烈及邱裕元炒作遠百公司股票,唐楚烈及邱裕元即以下 揭操縱股價手法,包含:㊀依附表三之1「寶佳集團自108年6 月20日至109年11月27日影響股價明細表」所示之委託時間 、委託次數、委託買進價格及數量,在密接時間內,連續、 多筆於開盤前、盤中、尾盤以高於揭示成交價1至16檔之高 價委託買入,而以此等人為方式拉抬遠百公司股票市場價格 ;㊁108年6月25日於盤中以高於當日寶佳集團之平均買價數 檔之高價委買影響股價,以此虛掛委託單(引誘性假單)引誘 投資人進場,之後再立即取消上開虛掛委託單,再行賣出持 股獲利,透過委託買進下單時揭露之資訊,而從事其他影響 集中交易市場有價證券交易價格之操縱行為;㊂依附表三之2 「寶佳集團自108年6月20日至109年11月27日相對成交明細 表」所示之委託時間、委託價格及委託數量,針對遠百公司 股票,在市場交易量低迷時,在同時或密接時間內,以渠等 掌控之附表二所示寶佳公司及嘉源公司之證券帳戶,一方面 為買進或賣出之委託,另一方面卻為相反買賣之委託,部分 因而相對成交,造成遠百公司股票交易活絡之表象,而引誘 市場上一般投資人介入交易遠百公司股票,渠等以附表二所 示寶佳公司及嘉源公司之證券帳戶為相反買賣之委託並致相 對成交之詳細情形,詳如附表三之2所示。唐楚烈及邱裕元 即得以上揭方式,而僅以少部分資金拉抬遠百公司交易價格 或維持遠百公司交易價格不墜,並製造交易活絡表象吸引投 資人進場,俾利炒高股價時出脫部分持股直接獲利,總計寶 佳集團自108年6月20日起至同年12月31日止,基於維持股價 不墜及拉抬股價及製造相對成交等目的買進遠百公司股票共 計15萬8,435張,有95個交易日合計518次以高於揭示成交價 委買拉抬遠百股價上漲累計652檔,基於出脫持股實現獲利 及製造相對成交等目的共計賣出遠百公司股票5,757張,而 其中買進與賣出各99張為相對成交,致使遠百公司股價即使 在108年7月15日因除息影響股價下跌0.85元,但收盤價卻自 108年6月19日(唐楚烈及邱裕元開始為本案操縱遠百公司股 價犯行之前一日)之每股新臺幣(下同)18.15元上漲至108 年12月31日之每股26.05元,上漲7.9元,漲幅達43.53%,遠 高於同期間同類股指數漲幅之3.42%及大盤指數漲幅之11.34 %,而有影響遠百公司股票市場價格及市場秩序之虞。 ㈡109年1月間因新冠肺炎(COVID-19)疫情開始蔓延全球,造 成同時期(同年1月至同年4月間)國際及臺灣股票市場普遍 重挫,遠百公司股價亦因而連帶下跌,唐楚烈及邱裕元為免 因遠百公司股價下跌而影響渠等經營績效表現,竟基於維持



遠百公司交易價格不墜、炒作拉抬遠百公司交易價格及造成 遠百公司交易活絡表象之意圖,自109年1月2日起至同年4月 24日止(邱裕元係於同年3月2日起承續前揭操縱遠百公司股 價之犯意),唐楚烈及邱裕元即以下揭操縱股價手法,包含 :㊀依附表三之1所示之委託時間、委託次數、委託買進價格 及數量,在密接時間內,連續、多筆於開盤前、盤中以高於 揭示成交價1至10檔之高價委託買入,而以此等人為方式拉 抬遠百公司股票市場價格;㊁依附表三之2所示之委託時間、 委託價格及委託數量,針對遠百公司股票,在市場交易量低 迷時,在同時或密接時間內,以渠等掌控之附表二所示寶佳 公司及嘉源公司之證券帳戶,一方面為買進或賣出之委託, 另一方面卻為相反買賣之委託,部分因而相對成交,造成遠 百公司股票交易活絡之表象,而引誘市場上一般投資人介入 交易遠百公司股票,渠等以附表二所示寶佳公司及嘉源公司 之證券帳戶為相反買賣之委託並致相對成交之詳細情形,詳 如附表三之2所示。唐楚烈及邱裕元自109年1月2日至同年3 月23日9時4分29秒18止,即以上揭方式拉抬遠百公司交易價 格或維持遠百公司交易價格不墜,並製造交易活絡表象吸引 投資人進場,先行買進遠百公司股票共計2萬5,378張,俾利 炒高股價時出脫部分持股直接獲利,而於109年1月3日至同 年2月14日間共計10個交易日出售獲利共計2,075張,渠等上 揭所為致使遠百公司股價至109年3月23日9時5分27秒30僅下 跌至20.20元,接著又自同日10時38分4秒29起至109年4月24 日止,再以上揭方式拉抬遠百公司交易價格或維持遠百公司 交易價格不墜,持續買進遠百公司股票共計5,646張,此段 期間均無賣出股票,渠等上揭所為致使遠百公司股價至109 年4月24日拉抬至22.40元。總計寶佳集團自109年1月2日起 至同年4月24日止,基於維持股價不墜及拉抬股價及製造相 對成交等目的共計買進遠百公司股票3萬1,024張,有42個交 易日合計144次以高於揭示成交價委買拉抬遠百公司股價上 漲累計203檔,基於出脫持股實現獲利及製造相對成交等目 的共計賣出遠百公司股票2,075張,其中買進與賣出各350張 為相對成交,致使遠百公司股價於109年4月24日收盤價為22 .40元,相較於108年6月19日(唐楚烈及邱裕元開始拉抬遠 百公司股價之前一日)之每股18.15元,上漲4.25元,漲幅 仍達23.41%,遠高於同期間同類股指數漲幅之1.05%及大盤 指數-3.79%(跌幅3.79%),而有影響遠百公司股票市場價格 及市場秩序之虞。
 ㈢唐楚烈及邱裕元於109年第一季遠百公司財報公告前,因遠百 公司發言人對外發言內容而於109年4月23日知悉遠百公司當



季盈餘較前年大幅衰退,遠百公司基本面表現不佳,渠等欲 出脫遠百公司股票(唐楚烈於109年4月30日傳訊息告知邱裕 元:「遠百可能要多賣一點」等語),然因寶佳集團斯時持 有遠百公司股票數量龐大(寶佳集團自108年6月20日起至10 9年4月27日開盤前,共計買入18萬9,459張,共計賣出7,832 張,截至109年4月27日開盤前之持股餘額為18萬1,627張, 占遠百發行股數14億1,694萬589股之12.82%),倘若於公開 市場上大量賣出遠百公司股票,非但可能無人承接股票,而 無從實現漲價利益,亦將導致遠百公司股價下跌,以致未即 時賣出遠百公司部分之未實現利益大幅衰退,故唐楚烈及邱 裕元為出脫遠百公司股票獲利之同時亦得維持遠百公司股價 不墜,渠等竟基於維持遠百公司交易價格不墜、炒作拉抬遠 百公司交易價格及造成遠百公司交易活絡表象之意圖,自10 9年4月27日起至同年7月17日9時48分34秒67止,於出脫遠百 公司股票獲利之同時,並同時以下揭操縱股價手法,包含: ㊀依附表三之1所示之委託時間、委託次數、委託買進價格及 數量,在密接時間內,連續、多筆於盤中以高於揭示成交價 1至7檔之高價委託買入,而以此等人為方式拉抬遠百公司股 票市場價格;㊁唐楚烈並於109年6月30日在寶佳公司網站上 公告所謂「致遠東百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函(第一封)」 ,提出所謂「企業重塑計畫」及表示「我們深信本計畫羅列 的解決方案係為公司未來最佳發展途徑」、「並為所有股東 創造長期價值」云云;且寶佳公司在公司網站上長期對外宣 稱該公司「以創造與提升投資標的長期股權價值為宗旨」、 「秉持強化公司治理、增進董事會運作效能以提升經營績效 」、「為簽署臺灣證券交易所盡職治理守則之機構投資人, 理應針對公司未來發展之機會與挑戰提供具體有效之建議以 協助公司發展」云云;唐楚烈藉由散布上開流言之方式,塑 造欲介入遠百公司經營權之假象,使得遠百公司經營階層因 擔心經營權被惡意介入干擾或爭奪而大量買進遠百股票(遠 百公司經營階層以遠鼎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遠鼎公司〉名 義自109年6月30日起至同年7月17日上午9時48分34秒67期間 買進遠百公司股票之數量詳如附表三之3:「遠百公司經營 階層109年6月30日至109年11月27日委託成交明細表」), 亦誘使一般不知情之市場上投資人買進持有遠百公司股票, 唐楚烈及邱裕元即以此方式影響遠百公司股價。唐楚烈及邱 裕元自109年4月27日起至同年7月17日9時48分34秒67止,即 以上揭方式拉抬遠百公司交易價格或維持遠百公司交易價格 不墜,並製造交易活絡表象吸引投資人進場,俾利炒高股價 時出脫部分持股,總計寶佳集團自109年4月27日起至同年7



月17日9時48分34秒67止,基於出脫持股實現獲利之目的共 計賣出遠百公司股票1萬9,343張,又為維持股價不墜及拉抬 股價之目的共計買入遠百公司股票2,669張,有12個交易日 合計28次以高於揭示成交價委買拉抬遠百股價上漲累計36檔 ,致使遠百公司股價即使在109年7月15日因除息影響股價下 跌0.80元,但109年7月17日9時48分34秒67之成交價仍達24. 35元,相較於109年4月24日之收盤價22.4元,仍上漲1.95元 ,而自108年6月19日(唐楚烈及邱裕元開始拉抬遠百公司股 價之前一日)之收盤價18.15元至109年7月17日9時48分之成 交價24.35元,仍有34.15%之漲幅,遠高於同期間同類股指 數漲幅之10.82%及大盤指數漲幅之13.04%,而有影響遠百公 司股票市場價格及市場秩序之虞。
 ㈣唐楚烈及邱裕元雖於上揭事實欄貳㈢所示期間大量出脫遠百公 司股票之同時,並以上揭事實欄貳㈢所示操縱股價手段欲同 時維持遠百公司股價,然因遠百公司股價於109年7月17日9 時48分39秒9至10時50分40秒30止,於寶佳集團均未下單賣 出之情況下,遠百公司股價自24.35元下跌7檔至24元,故唐 楚烈及邱裕元為維持寶佳集團已持有而尚未賣出遠百公司股 票部分之未實現利益不致於因此衰退,竟基於維持遠百公司 交易價格不墜、炒作拉抬遠百公司交易價格及造成遠百公司 交易活絡表象之意圖,自109年7月17日10時50分44秒58起至 同年8月3日止,唐楚烈及邱裕元即以下揭操縱股價手法,包 含:㊀依附表三之1所示之委託時間、委託次數、委託買進價 格及數量,在密接時間內,連續、多筆於盤中及尾盤以高於 揭示成交價1至6檔之高價委託買入,而以此等人為方式拉抬 遠百公司股票市場價格;㊁遠百公司經營階層亦因唐楚烈前 揭事實欄貳㈢所示之流言,而擔心經營權被惡意介入干擾或 爭奪而持續買進遠百公司股票(遠百公司經營階層以遠鼎公 司名義自109年7月17日10時50分44秒58起至同年8月3日期間 買進遠百公司股票之數量詳如附表三之3所示),唐楚烈及 邱裕元即以此方式影響遠百公司股價。唐楚烈及邱裕元自10 9年7月17日10時50分44秒58起至同年8月3日,大量買進遠百 公司股票,並以上揭方式拉抬遠百公司交易價格或維持遠百 公司交易價格不墜,總計寶佳集團109年7月17日上午10時50 分44秒58起至同年8月3日,基於維持遠百公司股價不墜及拉 抬遠百公司股價等目的共計買入遠百公司股票6,251張,有9 個交易日合計20次以高於揭示成交價委買拉抬遠百公司股價 上漲累計40檔,此段期間僅於109年8月3日出脫獲利50張, 致使遠百公司於109年8月3日收盤價為24.65元,相較於108 年6月19日(唐楚烈及邱裕元開始拉抬遠百公司股價之前一



日)之收盤價每股18.15元,上漲6.50元,漲幅仍達35.81% ,遠高於同期間同類股指數漲幅之5.55%及大盤指數16.13% ,而有影響遠百公司股票市場價格及市場秩序之虞。 ㈤唐楚烈及邱裕元於109年8月4日至同年11月27日間,渠等欲持 續出脫遠百公司股票獲利之同時亦得維持遠百公司股價不墜 ,竟基於維持遠百公司交易價格不墜、炒作拉抬遠百公司交 易價格及造成遠百公司交易活絡表象之意圖,於出脫遠百公 司股票獲利之同時,並同時以下揭操縱股價手法,包含:㊀ 邱裕元欲尋求更多外部資金承接寶佳集團所出脫之遠百公司 股票並同時維持遠百公司股價不墜,竟與游廼文謀議由勞金 局委託投資資產進場承接寶佳集團所出脫之遠百公司股票( 此部分犯行尚無證據證明唐楚烈有與邱裕元共同謀議,游廼 文及邱裕元此部分違反貪污治罪條例、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 法及證券交易法之犯行詳下列事實欄參所示,期間為109年8 月4日起至同年9月18日),邱裕元及游廼文即以此間接手段 支撐遠百公司股價;㊁依附表三之1所示之委託時間、委託次 數、委託買進價格及數量,在密接時間內,連續、多筆於開 盤前、盤中、尾盤以高於揭示成交價1至12檔之高價委託買 入,而以此等人為方式拉抬遠百公司股票市場價格;㊂依附 表三之2所示之委託時間、委託價格及委託數量,針對遠百 公司股票,在市場交易量低迷時,在同時或密接時間內,以 渠等掌控之附表二所示寶佳公司及嘉源公司之證券帳戶,一 方面為買進或賣出之委託,另一方面卻為相反買賣之委託, 部分因而相對成交,造成遠百公司股票交易活絡之表象,而 引誘市場上一般投資人介入交易遠百公司股票,渠等以附表 二所示寶佳公司及嘉源公司之證券帳戶為相反買賣之委託並 致相對成交之詳細情形,詳如附表三之2所示;㊃遠百公司經 營階層亦因唐楚烈前揭事實欄貳㈢所示之流言,而擔心經營 權被惡意介入干擾或爭奪而持續買進遠百公司股票(遠百公 司經營階層以遠鼎公司及遠通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遠通 公司〉名義自109年8月4日至同年11月27日買進遠百公司股票 之數量詳如附表三之3所示),唐楚烈及邱裕元即以此方式 影響遠百公司股價;㊄109年8月4日於盤前以高於前一日收盤 價之高價委買影響股價,以此虛掛委託單(引誘性假單)引誘 投資人進場,之後再立即取消上開虛掛委託單,透過委託買 進下單時揭露之資訊,而從事其他影響集中交易市場有價證 券交易價格之操縱行為。唐楚烈及邱裕元109年8月4日至同 年11月27日,即以上揭方式拉抬遠百公司交易價格或維持遠 百公司交易價格不墜,並製造交易活絡表象吸引投資人進場 ,俾利炒高股價時出脫部分持股,總計寶佳集團自109年8月



4日至同年11月27日,基於維持股價不墜及拉抬股價及製造 相對成交等目的共計買入遠百公司股票9,548張,有30個交 易日合計72次以高於揭示成交價委買拉抬遠百公司股價上漲 累計117檔,又基於出脫持股實現獲利及製造相對成交等目 的共計賣出遠百公司股票3萬7,593張,而其中買入與賣出各 1,297張為相對成交,致使遠百公司股價即使寶佳集團大量 賣出股票之情形下,遠百公司109年11月27日收盤價仍高達2 4.95元,相較於108年6月19日(唐楚烈及邱裕元開始拉抬遠 百公司股價之前一日)之每股18.15元,上漲6.80元,漲幅 仍達37.47%,遠高於同期間同類股指數漲幅之6.25%及大盤 指數28.69%,而有影響遠百公司股票市場價格及市場秩序之 虞。
 ㈥總結:唐楚烈及邱裕元於108年6月20日至109年11月27日期間 (共計355個交易日),以附表二所示之寶佳公司及嘉源公 司名義開立之證券帳戶及交割帳戶,基於維持股價不墜及拉 抬股價及製造相對成交等目的共計買入遠百公司股票20萬7, 927張,共有188個交易日合計782次以高於揭示成交價委買 拉抬遠百公司股價上漲累計1,048檔,基於出脫持股實現獲 利及製造相對成交等目的共計賣出遠百公司股票6萬4,818張 ,而其中買進與賣出各1,746張為相對成交。寶佳集團於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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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南永昌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遠鼎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亞東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