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0年度重附民字第79號
原 告 林曉彤
被 告 陳智麟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易字第184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
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均詳如附件所載。
二、因本件未行言詞辯論,故無被告答辯聲明及陳述。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 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
四、本件被告被訴竊盜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被告無罪,依照 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 所附麗,併駁回之。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8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姚念慈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潘美靜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8 日
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