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智簡字第5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梁振修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民國壹佰壹拾年拾月拾貳日所為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本案被告梁振修涉嫌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0 年10月12日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因本 院嗣認本案不宜改以簡易判決處刑,故應撤銷該逕以簡易判 決處刑之裁定,而以通常程序審判之。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8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黃怡菁 法 官 張谷瑛 法 官 商啓泰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洪婉菁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