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染病防治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簡字,111年度,40號
TCDA,111,簡,40,202208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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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1年度簡字第40號
上 訴 人即
原 告 丁致良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臺中市政府衛生局

代 表 人 曾梓展
訴訟代理人 王永慶
蔡怡秀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因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間傳染病防治法事件,上
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30日111年度簡字第40號行政訴訟
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一、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
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2分之1,合計新臺幣3,000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之2第3項、第244條規定,提起上訴,
應以上訴狀表明:一、當事人。二、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判決
,及對於該判決上訴之陳述。三、對於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判
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四、上訴理由
。經查,上訴人未依上開法律規定表明下列事項,致有程式
上之欠缺,應予補正:
㈠上訴狀誤載被上訴人代表人之姓名。
㈡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
㈢上訴人應補正上述書狀之缺失及於狀末簽名或蓋章,並提出
繕本或影本1份。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6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楊萬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柏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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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