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399號
聲 請 人 曾嗣恩即曾文金之繼承人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269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7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欣儀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俊毅
股票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399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華邦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NX-0000000-0 1 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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