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1年度,206號
TCDV,111,重訴,206,20220822,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重訴字第206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訴訟代理人 莊中原
被 告 泛德利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敏

被 告 蘇美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1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871萬3415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本件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貳、原告主張:被告泛德利實業有限公司(下稱泛德利公司)以 被告林敏郎、蘇美雪為連帶保證人,分別於民國109年6月3 日、110年1月6日與原告簽訂放款借據5筆(如附表所示), 約定借款編號(1)90萬元、編號(2)45萬元;編號(3)700萬元 、編號(4)250萬元、編號(5)350萬元,編號(1)~(2)各為期3 年(均自109年6月3日至112年6月3日止)、編號(3)~(5)各 為期1年(均自110年1月6日起至111年1月6日止),編號(1) ~(2)筆約定自撥款後,本金分36期,109年7月3日為第1期, 嗣後每月平均攤還,利息按月繳付,按年率1.845%計算,上 開借款利率係按訂約日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郵政儲金2年 期定期儲蓄存款(下稱機動利率)加計加碼年率1.0%訂定, 並於機動利率調整時,自調整日起,按調整後之利率,加上 開加碼年率計算。編號(3)~(5)筆約定自110年1月6日起至11 1年1月6日止,於動用借款後,按月於每月6日付息一次,按 年率編號(3)1.99%、編號(4)2.195%、編號(5)2.195%計算, 上開借款利率係按訂約日,依原告二年期定期儲蓄存款(一 般)機動利率(目前為0.845%)加個別加碼年率訂定,並於 原告利率調整時,自調整日起,按調整後之二年期定期儲蓄



存款(一般)機動利率,加上開個別加碼年率計算。倘被告 未依期還本或付息時,除願就遲延還本部份,自遲延時起, 按應繳款日之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應另給付違約金,又 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起(本案各筆借款皆於111年3月1轉列 催收款項),遲延利息之利率,改按轉列催收款項日之本借 款利率加年率1%固定計算,至於本金違約金及利息違約金,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利率改按上開遲延利率10%,逾期 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份,改按上開遲延利率20% 固定計算違約金。詎被告對原告所負債務編號(1)~(2)筆自1 10年10月3日起;編號(3)~(5)筆自110年10月6日起,即未依 約清償或攤還本金,原告催告後終止借款,被告尚積欠借款 本金合計871萬3415元及詳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且 因被告泛德利公司已於110年10月29日經台灣票據交換所通 報拒絕往來,無須事先通知或催告,各筆借款皆視為全部到 期。而被告林敏郎、蘇美雪為連帶保證人,故依照消費借貸 和連帶保證契約,請求被告連帶清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 所示。
參、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 或陳述。
肆、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消費借貸之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 品質、數量相同之物;又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 ,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 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民法第478條前段、第233條第1項 亦有明文。又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 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此就 民法第272條第1項規定連帶債務之文義參照觀之甚明(最高 法院45年台上字第1426號裁判意旨參照)。而連帶債務之債 權人,依同法第273條第1項規定,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 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二、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放款借據 4份、委任開發國內信用狀約定書1份及催收查詢單(本院卷 第17~67頁)、郵政儲金利率表(本院卷第73頁)為證,應 堪採信。是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 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即無 不合,應予准許。
三、因本案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陳述及所提之證據,均 毋庸再予審酌,附此敘明。
伍、結論: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 、第78條、第8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一弘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馨萱

附表
編號 本金金額 (新臺幣) 遲延利息 起算期間 年利率 違約金 1 538,711 110.10.04 111.03.01 1.845% 自110.11.05起至111.03.01止,按左列利率10%計算之違約金。 111.03.02起至清償日止 2.845% (1)自111.03.02起至111.05.03止,按左列利率10%計算之違約金。 (2)自111.05.04起至清償日止,按左列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2 269,354 110.10.04 111.03.01 1.845% 自110.11.05起至111.03.01止,按左列利率10%計算之違約金。 110.03.02起至清償日止 2.845% (1)自111.03.02起至111.05.03止,按左列利率10%計算之違約金。 (2)自111.05.04起至清償日止,按左列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3 2,920,000 110.10.07 111.03.01 1.995% 自110.11.08起至111.03.01止,按左列利率10%計算之違約金。 111.03.02起 至清償日止 2.995% (1)自111.03.02起至111.05.06止,按左列利率10%計算之違約金。 (2)自111.05.07起至清償日止,按左列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4 2,500,000 110.10.07 111.03.01 2.195% 自110.11.08起至111.03.01止,按左列利率10%計算之違約金。 111.03.02起 至清償日止 3.195% (1)自111.03.02起至111.05.06止,按左列利率10%計算之違約金。 (2)自111.05.07起至清償日止,按左列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5 2,485,350 110.10.07 111.03.01 2.195% 自110.11.08起至111.03.01止,按左列利率10%計算之違約金。 110.03.02起 至清償日止 3.195% (1)自111.03.02起至111.05.06止,按左列利率10%計算之違約金。 (2)自111.05.07起至清償日止,按左列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1/1頁


參考資料
泛德利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利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