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450號
原 告 吳芳莊
訴訟代理人 陳柏言
被 告 陳凱翔
陳張麗花
陳松雄
陳春美
陳欽一
陳正吉
陳雪麗
陳正裕
蔡玉斟
陳順添
陳宏勝
陳科浤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 須具備之程式。經查:本件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 為新臺幣(下同)208萬9100元,且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 院於民國111年7月28日以111年度補字第1122號裁定命原告 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1萬8821元,該項命補正之裁定業於111 年8月1日送達等情,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原告迄今仍未 補正,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 清單、答詢表查詢資料等件附卷為憑,是其訴不能認為合法 ,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家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科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