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338號
原 告 張淑敏
被 告 張建三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本院調閱111年度司執字第49558號卷宗,
依卷內108年度訴字第2425號民事判決第五項供擔保准許免為假
執行之擔保金額為新臺幣68萬元,初步核定為新臺幣68萬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3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金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奕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