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1年度,2235號
TCDV,111,訴,2235,202208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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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235號
原 告 鄭林素鐘
送達地址:臺中市○區○○路00號0樓 之0
被 告 陳國偉
陳月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 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 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 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11 年7月12日以111年度補字第1386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 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則予駁回。該裁定業於111年 7月15日送達予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而原告迄 未補正之事實,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元 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各1份在卷可稽。據此,原告提起 本件訴訟即難謂為合法,應予裁定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金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奕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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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