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贈與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1年度,2110號
TCDV,111,訴,2110,202208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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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110號
原 告 林明宏
被 告 陳永坤
楊秋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
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
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
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
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及第77條之2
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債權人主張債務人詐害其債權,依民法
第244條規定提起撤銷詐害行為之訴者,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
的,在使其債權獲得清償,故應以債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
益為準,原則上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
但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
該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計算(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22
2號裁定意旨參照)。查:原告本件係依民法第244條第2項、第4
項之規定,起訴請求撤銷被告2人於民國109年3月27日就坐落臺
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及其上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街0○0號
(下合稱系爭房地)以贈與為原因所為之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
之物權行為,被告楊秋嬌並應將系爭房地前開所有權移轉登記塗
銷。又原告主張對被告陳永坤之債權額為新臺幣(下同)142萬9
120元,而原告請求撤銷之移轉標的即系爭房地價額,又系爭房
地於原告起訴時之交易價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157萬9378元
(計算式:系爭土地面積80.93平方公尺111年公告土地現值
平方公尺1萬4600元+系爭建物課稅現值39萬7800元=157萬9378元
),揆諸前開裁判意旨,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債權人即原告主
張之債權額142萬9120元核定之,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5157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家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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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