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1757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張義育
被 告 莊于萱即花路衣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1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2所示之本息及違約金。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一、按起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 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 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2項原為:被 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94,566元,及民國111年3月4 日起至111年6月30日止,按年息1%計算之利息,及自111年7 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99%計算之利息,暨自111年7 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10% ,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等 語(見本院卷第11頁)。嗣變更為如主文第1項所示(見本 院卷第67頁至第68頁),核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依 前揭說明,應予准許。
二、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 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判決。貳、事實事項:
一、原告主張:被告分別於109年10月14日、110年8月4日,向原 告借款50萬元、30萬元,即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2所示款項( 下各稱編號1、編號2號借款,合稱系爭借款),約定編號1 借款期間自109年10月14日起至114年10月14日止、利息依中 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0.845%加碼年 息2.145%計算,合計年利率為2.99%計算之;編號2借款期間 自110年8月4日起至115年8月4日止,利息就111年3月4日起 至111年6月30日止,按中央銀行專案融通利率加碼0.9%(按 即週年利率1%)計算,另自111年7月1日起111年8月4日止此 期間之利息,依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
利率0.845%加碼年息2.145%計算,合計年利率為2.99%計算 之。並均約定如未按期支付本息,其全部借款即視為到期, 另應以加計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2所示計算方式之利息及違約 金,並簽立借據、授信約定書、聯邦銀行貸款契約書。詎被 告就編號1、編號2借款,分別自111年2月14日起、111年3月 4日起未再依約攤還本息,尚積欠如附表編號1、編號2所示 之本息及違約金,爰依系爭借據、授信約定書、貸款契約書 之約定,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如數清償等語。並聲明: 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 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 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 物返還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 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 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 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不履 行債務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4條第1項、第478條 前段、第233條第1項、第25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 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於言詞辯論時不爭執者,視 同自認;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 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 爭執者,準用第1項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1項、 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前開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借 據、授信約定書、貸款契約書、借款明細表、貸放交易明 細表、電腦明細查詢單、中央銀行辦理中小企業貸款專案 融通作業規定資料、郵政儲金放款牌告利率報、催告函及 原告之不良授信催收紀錄表之影本各1份為證(見本院卷 第17頁至第49頁),並經本院核閱原本屬實。而被告已於 相當期間受合法之通知後,仍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 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依前揭規定,視同自認, 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又系爭借款已視為全部到期,迄今 尚有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2所示之本息及違約金未清償。從 而,原告依借據、授信約定書、貸款契約書之約定,請求 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承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蔡昀潔
附表:(時間:民國;幣別:新臺幣)
編號 原借款金額 積欠本金 利息計算期間及利率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 1 50萬元 408,609元 自111年2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99%計算之利息。 自111年3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列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2 30萬元 294,566元 自111年3月4日起至111年6月30日止,按年息1%計算之利息,及自111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99%計算之利息。 自111年8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列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