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006號
上 訴 人 國泰美村名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樟卿
被 上訴人 莊燈惠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
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 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宗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玉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