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648號
TCDV,111,補,648,202208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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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648號
原 告 王呂益
訴訟代理人 盧永盛律師
複代理人 陳泓宇律師
原 告 苑春子
苑木桂
苑德輝
王聖龍
邱春喜
苑志忠
苑志明
苑志良
王雪雲
王鈴珠
王寬生
王素秋
王德財
兼上十三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清南
被 告 王文松
王文俊
王美華
王俊傑
王俊斌
王勝男
上 六 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亮宇律師
王雲玉律師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
,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
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又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
、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2項、第77條之2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訴之聲明係請求㈠被告應將坐落於神岡區圳北段104
9地號之地上物拆除,並將土地返還予原告全體。㈡被告應給
付原告全體本件起訴繫屬之日前5年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
,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月起至被告將上開地上物拆除
及將所占用之圳北段1049地號土地部分返還原告全體之日止
,按月計算之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經本院於民國(下同
)111年7月15日至現場勘驗測量,並經臺中市豐原地政事務
所以收件日期111年7月4日豐土測字第165400號,複丈日期1
11年7月15日製成土地複丈成果圖,測得被告等人所占用之
面積為272.78平方公尺。揆諸前開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應以上開占用土地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核定訴訟標的價額,
是以被告所占用之土地面積,再乘以該土地公告現值計算結
果(註:計算明細如附表)為認定,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
定為新臺幣(下同)559萬1990元。又原告第二項聲明,依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依法繳納5萬6440元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曹宗鼎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曾右喬

附表(單位:元/新臺幣):
編號 地號 占用之土地面積(平方公尺) 公告現值 (元/平方公尺) 原告可得受之利益 1 臺中市○○區○○段00 00地號 272.78 20500 0000000
◎附表所示被告占用土地之價額合計為5,591,990元【計算式:27
2.7820500=5,591,9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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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