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1821號
TCDV,111,補,1821,202208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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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821號
原 告 張昊樊

上列原告與被告航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823,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0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廖純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楊雯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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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航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