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773號
原 告 施彥丞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壽保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代位請求給付保
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8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0,20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嘉裕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譚鈺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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