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當得利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1759號
TCDV,111,補,1759,202208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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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759號
原 告 吳新盈


被 告 吳雅珍
吳雅玲
吳俊輝
上當事人間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988,763元【計算式:1,
355,900×1/8+96,700×(83+530)×1/4=14,988,763,元以下四捨
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43,91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秀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就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鴻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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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