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722號
原 告 吳瓊音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張宏安發支付命令
(本院111年度司促字第20856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
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
70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原告尚應補
繳30,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董庭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江慧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