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1710號
TCDV,111,補,1710,202208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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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710號
原 告 黃王阿美
訴訟代理人 王逸青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童綜合醫療社團法人童綜合醫院間請求損害賠償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96萬820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
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
條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50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
,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怡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佩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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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