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1705號
TCDV,111,補,1705,202208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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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705號
原 告 吳珮琪

訴訟代理人 洪正哲

被 告 華興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王淑容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等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陳報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並按所陳報之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無法查報或未能查報,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650,000元,原告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7,335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規 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次按訴訟標的之價額 ,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 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 因財產權涉訟,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以民事訴訟 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 之,同法第77條之1第1、2項、第77條之12定有明文。又確 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之訴,顯非關於人格權或身分 權事項,而係財產權之訴訟,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 觀利益,仍有待其釋明,以便核定確實訴訟標的價額,如不 能釋明,致不能核定時,則應參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 定核定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最 高法院100年度台抗字第78號裁定意旨參照)。二、經查,原告起訴聲明:「㈠華興大廈社區於民國111年5月14 日召開之第28屆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應予撤銷。㈡確認華 興大廈社區於111年5月14日召開之第28屆區分所有權人會議 決議無效」,揆諸上開說明,係屬於財產權之訴訟,其訴訟 標的之價額應以原告因撤銷該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確認 該會議決議無效所受利益之價額定之,又自經濟上觀之,原 告聲明第1、2項訴訟目的一致,應僅計算其一。茲命原告於 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陳報因確認該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 無效所受利益之價額,再按該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 無法查報或未能查報,則本件為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應以1,650,000元定其價額, 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6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17,335元,原告應於上開期限內,逕向本院補繳。如逾 期未補正上開事項,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三、末查原告起訴聲明未記載欲撤銷、確認無效之議案為何,起 訴狀亦未記載被告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地址,爰請原告於前 開補正期間內,併補正完整訴之聲明、被告法定代理人之姓 名、地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百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1,000元;其餘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唐振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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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