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682號
原 告 林怡廷
上列原告與被告蘇維君、元棠開發有限公司、采棠開發有限公司
間請求給付獎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依原告起訴狀所載訴之聲明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8
4,618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9,69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宗成
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盟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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