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1678號
TCDV,111,補,1678,202208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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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678號
原 告 大康織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來閃


上列原告與被告宮非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萬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家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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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康織機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