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1661號
TCDV,111,補,1661,202208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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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661號
原 告 楊周金釵

被 告 楊蔡捐
楊厚深
楊厚成
楊厚鏞
楊正雄
楊坤燃
楊彩燕
楊悅錠
楊悅姿
楊光揚
楊茂男
楊永祥

楊永隆

楊俊宏
楊東錦
黃鈺茹
郭振明
曾柔嘉
楊文田
王文隆
王文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
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
益為準;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第77條之11分別定有明文。查
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分割兩造共有之臺中市○○區○○段000○000地號
土地(下分稱409地號土地、474地號土地),是本件訴訟標的價
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4萬7917元【計算式:2萬1716元/
平方公尺(409地號土地民國111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86平方公
尺×30/72(原告應有部分)+2萬1933元/平方公尺(474地號土地
111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128平方公尺×30/72(原告應有部分)
=194萬791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
第77條之27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
數標準第2條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305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怡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佩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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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