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信託登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1655號
TCDV,111,補,1655,20220818,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655號
原 告 劉彩梅


被 告 賴素珠
李必勝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信託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
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
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
明文。又債權人主張債務人詐害其債權,依民法第244條規
定提起撤銷詐害行為之訴者,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的,在
使其債權獲得清償,故應以債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
為準,原則上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
;但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
,則以該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計算(最高法院99年度
台抗字第222號裁定意旨、97年度第1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
)。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依信託法第6條第1項規定及類推適用民
法第244條第4項等規定,請求撤銷被告間就附表所示不動產
所為之信託債權行為及物權行為,其法律行為標的價額僅以
土地計算即已達新臺幣(下同)189,073,800元(計算式詳
如附表),較其主張對被告賴素珠之債權額11,670,000元為
高。揆諸上揭說明,本件應以原告主張之債權額11,670,000
元為訴訟標的價額,是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4,696元。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江奇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雅慧
附表
編號 法律行為標的 價額(元以下四捨五入) 1-1 臺中市○○區○○段○0號地號土地 7,090,200元 【計算式:23400元× 303平方公尺】 1-2 臺中市○○區○○段○0號地號土地 62,521,200元 【計算式:15120元× 4135平方公尺】 1-3 臺中市○○區○○段○0號地號土地 64,771,200元 【計算式:14400元× 4498平方公尺】 1-4 臺中市○○區○○段○00號地號土地 54,691,200元 【計算式:14400元× 3798平方公尺】 1-5 臺中市○○區○○段○000號建號建物 總額 189,073,800元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