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押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1642號
TCDV,111,補,1642,202208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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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642號
原 告 東野精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文進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押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雙印實業股份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雙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00,000元,應繳裁判費35,65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5,150元。茲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另請一併提出準備
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秀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黃鴻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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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雙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東野精機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