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1626號
TCDV,111,補,1626,202208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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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626號
原 告 黃金雲
訴訟代理人 易帥君律師
賴嘉斌律師
被 告 徐學敏
徐學村
徐瑞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及金額暫核定為新臺幣296,555元【即聲明第1
項所示土地之價額:土地公告現值乘以面積之金額,89,338元×2
.75平方公尺+92,500元×0.55=296,55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新臺幣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江奇峰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本裁定
命補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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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