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1600號
TCDV,111,補,1600,202208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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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600號
原 告 德鼎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聰寶
訴訟代理人 常照倫律師
被 告 蔡茂林
曾清秀
紀子






歐溪水
馮象華
洪甘
陳建訓

鄭麗娜

徐南麗

葉紹平

紀廖菊


吳綏歐

李瑞梅
王勉
師張來好
林明芬

盧美蘭

羅廣徽

上列當事人間為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16萬5,812元。 理 由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按訴訟標的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 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 價額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1 項及第2 項定有明文。次按請求拆屋還地之訴,係以土地返還請求權 為訴訟標的,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起訴時土地之交易價額即 市價為準。土地倘無實際交易價額,得以原告起訴時土地當 期公告現值為交易價額,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最高法院10 1年度台抗字第983號裁定參照)。
二、查,原告雖就拆屋還地等提起訴訟,惟觀諸前開說明,計算 訴訟標的價額,僅以返還土地之價額為準,不併計地上物之 價額。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億3,555萬 7,250元(即系爭土地公告現值乘以所占用面積,計算式:7 1000*152+71000*135+71000*130+71000*130+71000*132+710 00*130+63088*75+43400*140+43400*110+43400*135+43400* 135+58092*135+62900*150+62900*118+58206*105+43400*10 5+43400*105+43400*105+43400*105+43400*41=000000000)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6萬5,812元。至原告依民法第179條 規定附帶請求被告返還不當得利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詩銘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玟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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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德鼎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