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1596號
TCDV,111,補,1596,202208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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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596號
原 告 興創有限合夥

法定代理人 中租雲端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訴訟代理人 張閔傑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助信律師林新雄即三和工程行之遺產管理人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因被告於法
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84,00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5,751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
應補繳15,25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嘉裕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譚鈺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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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租雲端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