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款項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1591號
TCDV,111,補,1591,202208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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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591號
原 告 高鐵捷市堡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余奕
訴訟代理人 謝明智律師
複代理人 曾偉哲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和峻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款項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嘉裕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譚鈺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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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和峻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