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土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1542號
TCDV,111,補,1542,202208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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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542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趙子賢
訴訟代理人 程光儀律師
張義群律師
張庭維律師
錢佳瑩律師
被 告 簡錦忠
簡錦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
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
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
為準;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
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
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應將坐落臺中
市○○區○○段○○○段0000地號土地上之果園(種桃)、雜木等地上物
移除騰空後,將占用面積計4,973平方公尺之土地返還予原告,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4萬1,630元(計算式:占用
面積4,973平方公尺×民國111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310元/平方公尺
=1,541,630元);另第2項請求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係以一訴
附帶請求之性質,不併算其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5
4萬1,63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6,34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長志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林舒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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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