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抵押權登記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1540號
TCDV,111,補,1540,202208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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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540號
原 告 賴德儀


被 告 簡杰安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
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
利益為準;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
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1第1項、第2項及第77條之6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
聲明係請求確認被告就原告所有坐落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
地及其上同段18建號建物(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街0號)經
臺中市中興地政事務所以興普登字第135810號設定之最高限額抵
押權,及所擔保新臺幣(下同)480萬元之債權均不存在,其中
前開土地於民國111年1月份之公告土地現值為898萬3500元(計
算式:土地面積113平方公尺每平方公尺7萬9500元=898萬3500
元),有公告土地現值公告地價查詢結果可憑,此部分價額即
已高於上揭抵押權債權額480萬元,揆諸前開規定,本件訴訟標
的價額自應以擔保之債權額480萬元為核定裁判費之基準,而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85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家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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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