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股東會臨時決議不成立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1430號
TCDV,111,補,1430,202208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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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430號
原 告 楊連發
被 告 裕立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長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會臨時決議不成立等事件,原告起訴
未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
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
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以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12分別定有明文。經查
,原告先位請求確認被告於民國111年6月6日召開之111年度第1
次股東臨時會所為之決議不成立;備位聲明則分別請求確認該會
議決議無效、應予撤銷等語。核均非對於親屬關係或身分上之權
利有所主張,乃具有財產上之利益,性質上屬因財產權而涉訟。
惟其客觀上利益難以金錢量化,原告亦未提出相關事證陳報本件
訴訟如受勝訴判決所得之客觀上利益為何,應認本件訴訟標的價
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將其訴訟標的價額
以新臺幣(下同)165萬元定之,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承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蔡昀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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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裕立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立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