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復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消債聲字,111年度,33號
TCDV,111,消債聲,33,202208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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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消債聲字第33號
聲請人(即
債務人) 盧郁珊



代 理 人 李國源律師(法扶)
相對人(即
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相對人(即
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代 理 人 黃勝豐
相對人(即
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代 理 人 呂亮毅
相對人(即
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莊凱鈞
相對人(即
債權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相對人(即
債權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代 理 人 羅漢璇


相對人(即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對人(即
債權人)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志調
代 理 人 黃志勇
相對人(即
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相對人(即
債權人)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代 表 人 鄧明斌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盧郁珊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 二、受免責之裁定確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前曾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經 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現清算程序業已終結,茲因債務人



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爰依法向本院為復權之聲請等語。三、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本院 111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2號裁定及確定證明書等為證,並經 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11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2號案卷查明屬 實,應堪信為真實。是本件既有債務人已受免責裁定確定之 事由,聲請人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自屬有據,爰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王奕勛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新台幣1000元之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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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