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小上字,111年度,111號
TCDV,111,小上,111,20220830,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小上字第111號
上 訴 人 曾彥勳
被 上訴 人 何雅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6月
7日本院臺中簡易庭111年度中小字第117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 由,不得為之,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定有明文。所 謂判決違背法令係指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而言。且 依同法第436條之25規定,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並表明 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以及依訴訟資料可認為 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此項 方法表明者,即難認為已對小額訴訟第一審判決之違背法令 有具體之指摘,又上訴理由如僅引用原審判決時之攻擊防禦 方法作為上訴理由,應認為未對原審判決有何具體之指摘, 不得謂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均難認為合法。二、本件上訴人係對於小額訴訟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上 訴狀所載上訴理由指陳:上訴人所犯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 年度審金簡字第36號刑事案件於民國111年2月24日判決,而 被上訴人於111年3月18日始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此經判決 駁回;又上訴人於111年度附民移調字第216號(就111年度 審附民字第153號)當事人間調解成立云云,均與原審判決 無關(依上訴人所提出之另案裁判及調解筆錄,查另案附帶 民事訴訟僅因程序判決駁回,並無既判力;又另案調解成立 之當事人間並無被上訴人),並未具體指出原審判決有如何 違背法令情事,更未指明原審判決所違反之法令條項或其內 容以及依訴訟資料有何判決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參諸前開 說明,自不得謂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從而本件上訴,顯難 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小額事件第二審法院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時應確定其費用額, 爰依法確定本件第二審訴訟費用為新臺幣1,500元。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1項、第2項、第444條第1項前 段、第436條之19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宗賢




法 官 劉承翰
法 官 蔡嘉裕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譚鈺陵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