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任特別代理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家聲字,111年度,60號
TCDV,111,家聲,60,202208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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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家聲字第60號
聲 請 人 巫佩璇


相 對 人 巫景森



上列當事人間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經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
選任特別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任羅淑菁律師為本院111年度家親聲字第243號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相對人巫景森之特別代理人。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業對相對人提起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 事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家親聲字第243號),因相 對人現無非訟程序能力,爰依法聲請為相對人選任特別代理 人,以利該件非訟程序之進行。
二、查聲請人前開主張,有臺中市政府社會局函附於本院111年 度家親聲字第243號事件卷內,經本院調閱相關卷證核實, 爰依聲請人之聲請,選任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中分會 指派之羅淑菁律師為相對人之特別代理人,以利該件非訟程 序之進行,並維相對人之權益。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2條,民事訴訟法第51 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家慧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孫超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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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