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家繼訴字,111年度,91號
TCDV,111,家繼訴,91,2022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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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家繼訴字第91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楊至中
張智賢


被 告 張豐昌
張添福
莊麗珠

張育翔
張鈺晨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8月
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莊麗珠張育翔張鈺晨被繼承張和明繼承被繼承張黃阿菊所遺如附表一編號1至4所示遺產辦理繼承登記。二、被告張豐昌張添福莊麗珠張育翔張鈺晨被繼承張黃阿菊所遺如附表一所示遺產,應依附表一所示分割方法 予以分割。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按附表二所示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方面:被告等人均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均未於最 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 形,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 規定,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乙、實體方面:
壹、原告主張:
一、緣被告張豐昌積欠原告信用卡及易貸金未清償,經原告分別 就信用卡部分新臺幣(下同)158,689元、易貸金部分545,7 82元及如執行名義所載利息取得執行名義在案,合先敘明。二、查被告張豐昌等如附表一所示不動產之公同共有人就系爭不 動產尚未辦理分割。原告為實現債權原欲向本院聲請執行系 爭不動產,惟因系爭不動產於未分割前屬全體繼承人公同共 有,尚無法進行柏賣,上開情況,顯然已妨礙債權人對債務 人張豐昌財產之執行,原告為實現債權,茲既各公同共有人



迄今無法達成分割之協議,原告乃代位債務人張豐昌提起分 割遺產之訴,請求就系爭不動產為分割。
三、按公同關係存續中,各公同共有人,不得請求分割公同共有 物,民法第829條定有明文,而公同共有關係之發生及终止 ,依其公同關係所由規定之法律或契約定之;又繼承人有數 人,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依民法第1151條規定,對於遺 產全部為公同共有,依上開規定,各繼承人依民法第1151條 規定,在遺產分割前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則除依民法 第1164條請求分割遺產之訴判決確定,或依民法第828條第3 項規定得全體公同共有人之同意處分或為其他權利之行使外 (含就公同共有物變更為分別共有),各公同共有人並無顯 在之應有部分,自無從依民法第823、824條之规定請求分割 共有物。
四、次按「共有之不動產之共有人中一人死亡,他共有人請求分 割共有物時,為求訴訟之經濟起見,可許原告就請求繼承登 記及分割共有物之訴合併提起,即以一訴請求該死亡之共有 人之繼承人辦理繼承登記並請求該繼承人於辦理繼承登記後 ,與原告及其餘共有人分割共有之不動產。」最高法院70年 度第2次民事庭會議,復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 ,各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 ,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1 51條、第1164條定有明文,又遺產之公同共有係以遺產之分 割為其终局目的,而以公同共有關係為暫時的存在,在公同 共有遺產分割自由之原則下,民法第1164條規定,繼承人得 隨時請求分割遺產,該條所稱之「得隨時請求分割」,依同 法第829條及第830條第1項規定觀之,自應解為包含請求终 止公同共有關係在内,俾繼承人之公同共有關係歸於消滅而 成為分別共有,始不致與同法第829條所定之旨趣相左,庶 不失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之立法本旨(最高法院93年 度台上字第2609號判決意旨參照)•
五、又債務人怠於行使其權利時,債權人因保全債權,得以自己 名義行使其權利,為民法第242條前段所明定。此項代位權 行使之範圍,就同法第243條但書規定旨趣推之,並不以保 存行為為限,凡以權利之保存或實行為目的之一切審判上或 審判外之行為,諸如假扣押假處分、聲請法制執行、實行 擔保權、催告、提起訴訟等,債權人皆得代位行使(69年台 抗字第240號判決參照)。
六、承上,本件系爭不動產於未分割前屬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 為此,爰依民法第242條、第1164條規定,提起本件分割遺 產之訴。




參、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所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本院95年度促字第3462 號支付命令、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108年度司促字第23727 號支付命令、土地登記第一類、第二類謄本等為證,並有臺 中市東勢地政務所110年12月22日中東老一字第1100012210 號函暨所附之土地登記申請書、戶籍謄本、財政部中區國稅 局遺產核定證明書、土地所有權狀附卷可稽,自堪信為真實 。
二、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 為公同共有。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 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為民法第1151條、第1164條 所明定。次按債務人怠於行使其權利時,債權人因保全債權 ,得以自己之名義,行使其權利,同法第242條定有明文。 債權人得予代位債務人行使之權利,並非僅以請求權為限, 凡非專屬於債務人本身之權利,均得為之。此項代位權行使 之範圍,就同法第243絛但書規定旨趣推之,並不以保存行 為為限,凡以權利之保存或實行為目的之一切審判上或審判 外之行為,諸如假扣押假處分、聲請強制執行、實行擔保 權、催告、提起訴訟等,債權人皆得代位行使。又按共有物 之分割,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 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 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一、以原物 分配於各共有人。但各共有人均受原物之分配顯有困難者, 得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二、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得 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或以原物之一部分分 配於各共有人,他部分變賣,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以原 物為分配時,如共有人中有未受分配,或不能按其應有部分 受分配者,得以金錢補償之,民法第823條第1項、第824絛 第1項、第2項、第3項分別定有規定。經查:(一)原告之債務人即被告張豐昌因繼承而取得附表一所示遺產之 公同共有權利,在遺產分割析算完畢前,尚無法自一切權利 義務公同共有之遺產單獨抽離而為執行標的,應俟辦妥遺產 分割,始得進行拍賣,故執行法院須待債務人已辦妥遺產分 割或由原告代位提起分割遺產訴訟,俟公同共有關係消滅後 ,始得對債務人所分得部分執行(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98年法律座談會民執類提案第21號意旨參照)。又按分割共 有物既對物之權利有所變動,即屬處分行為之一種,凡因繼 承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其取得雖受法律之保護, 不以其未經繼承登記而否認其權利,但繼承人如欲分割其因 繼承而取得公同共有之遺產,因屬於處分行為,依民法第75



9條規定,自非先經繼承登記,不得為之,且為訴訟經濟計 ,當事人一訴請求辦理繼承登記後再為分割,並無不可(最 高法院68年度第13次民事庭會議、70年度第2次民事庭會議 決議、69年台上字第1012號判決參照)。(二)原告對被告張豐昌之債權未獲清償,且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  ,其中附表編號5、6為未保存登記之建物,均無不能分割之 情形,亦無不分割之約定,惟因被告張豐晶怠於行使遺產分 割請求權,致原告無法就被告張豐昌分得部分執行,則原告 為保全其對被告張豐昌之債權能獲得清償,自得依民法第24 2條之規定,代位被告張豐就已辦理保存登記之如附表編號1 、2、3、4所示之遺產辦理繼承登記,並進而代位行使分割 請求權。
三、關於分割方法部分,附表一所示之遺產,應按被告各人之應 繼分比例,採分別共有方式分割,如此符合公平原則,且將 公同共有改為分別共有關係,並不損及被告之利益,況被告 若取得分別共有,對於所分得之應有部分均得以自由單獨處 分、設定負擔,反而對於被告較為有利。故本院認被繼承人 遺如附表一所示遺產,應依附表一所示分割方法予以分割。 又分割遺產之訴,係固有必要共同訴訟,分割後被告等均蒙 其利,且若未經原告代位請求分割遺產,而由被告張豐昌自 行訴請分割遺產者,被告張豐昌仍需依應繼分之比例負擔分 割遺產事件之訴訟費用,是本院認本件訴訟費用應由被告等 人依應繼分之比例負擔,始為公允,爰判決如主文所示。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78 條、第85條第1項前段。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忠榮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佳莉
附表一:
編號 種類 土地或建物所在及金額(新台幣) 分割方法 1 土地 臺中市○○區○○○段000000000地號 依附表二之應繼分比例分割 2 土地 臺中市○○區○○○段000000000地號 依附表二之應繼分比例分割 3 土地 臺中市○○區○○○段000000000地號 依附表二之應繼分比例分割 4 土地 臺中市○○區○○○段000000000地號 依附表二之應繼分比例分割 5 建物 臺中市○○區○○路○○巷00000號 依附表二之應繼分比例分割 6 建物 臺中市○○區○○路○○巷000000號右側 依附表二之應繼分比例分割 7 存款 東勢區農會活存264895元 依附表二之應繼分比例分割 8 存款 東勢區農會定存0000000元 依附表二之應繼分比例分割 9 存款 卓蘭郵局919元 依附表二之應繼分比例分割 10 津貼 108年4、5月老農津貼14512元 依附表二之應繼分比例分割 附表二

編號 繼承人 應繼分比例 1 張豐昌 1/3 2 張添福 1/3 3 莊麗珠 1/9 4 張育翔 1/9 5 張鈺晨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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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