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家繼訴字第156號
原 告 許添德
被 告 黃永隆
訴訟代理人 韓國銓律師
被 告 黃永彬
黃敬哲
黃士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伸全律師
被 告 許麗澤
許麗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 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 院,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因繼承回復、 遺產分割、特留分、遺贈、確認遺囑真偽或繼承人間因繼承 關係所生請求事件,得由下列法院管轄:㈠繼承開始時被繼 承人住所地之法院;被繼承人於國內無住所者,其在國內居 所地之法院。㈡主要遺產所在地之法院。同法第70條亦有明 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兩造為被繼承人莊彩桑之繼承人,請求分 割遺產,惟被繼承人莊彩桑死亡時之戶籍地在南投縣、實際 住所依原告所陳亦在南投、其主要遺產所在地在南投,有戶 籍謄本、起訴狀附表一遺產明細附卷可稽,從而,本院實無 管轄權,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有違誤,本件應由 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及遺產所在地之法院即臺灣南投 地方法院管轄,爰依法將本件移送於該管法院。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玟珍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淑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