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家繼簡字第51號
原 告 廖年煌
訴訟代理人 戴連宏律師
被 告 廖家榛
廖家玉
廖玉玲
蔡米玉
廖文英
廖鎔采
廖素華
廖素莉
廖軒呈
廖碧茹
廖連川
廖呂美玉
廖碧雲
廖億昌
廖碧霞
廖素杏
廖素如
廖一福
江銜錕
江浚瑞
江阿汾
江志堂
江志祥
謝碧連
廖慈惠
廖元宏
廖瑋娸
廖姮茵
廖乙臻
廖珀青
廖堉傑
陳吳麗嬌
吳進元
吳進成
吳麗鈴
陳定禾
孫伯賢
孫佳琪
陳冠宇
張美蓮
張裕樺
張芳昇
張彩鳳
張彩琴
曾秀玲
張哲皓
張紀騰
康吳雪鈴
吳涵鈺
吳進馨
吳錦裁
吳鎂祺
吳鉦鍠
吳伴
吳進輝
吳進儀
吳麗珍
吳麗敏
廖吳鶯眉
林吳靜
吳美麗
吳明豐
楊碧謹
呂琦智
呂黎玫
林柏松
詹林秋菊
林龍泉
彭林秋香
麥克馬漢(即陳玉秀之繼承人)
陳美月
陳當勝
陳美理
陳華珠
陳當典
陳賴碧雲
林賴碧芬
賴月女
賴淑琴
賴莉玲
賴正男
賴秋香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15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麥克馬漢應就被繼承人陳玉秀所遺如附表一所示遺產之 公同共有部分辦理繼承登記。
二、兩造就被繼承人林接所遺如附表一所示遺產,應依附表一分 割方法欄所示方法予以分割。
三、訴訟費用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方面: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 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之一,按照家事事件法 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第1項前段規定,依原告之 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乙、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繼承人林接於民國41年11月16日死亡,遺 有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兩造為全體繼承人,應繼分如附表 二所示。又林接所遺如附表一所示遺產雖經如卷附土地登記 第一類謄本所示之繼承者辦理繼承登記,惟其中陳玉秀死亡 後,陳玉秀之繼承人即被告麥克馬漢尚未就陳玉秀所遺如附 表一所示不動產之公同共有部分辦理繼承登記。因被繼承人
林接並未以遺囑禁止繼承人分割遺產,上開遺產亦無不能分 割之情形,兩造亦無不能分割之約定,惟兩造就前開遺產無 法達成分割協議,爰依民法第1164條規定,訴請分割前開遺 產,並按如附表一分割方法欄所示方法分割,即按兩造應繼 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並聲明:㈠被告麥克馬漢應就被繼 承人陳玉秀所遺如附表一所示遺產之公同共有部分辦理繼承 登記。㈡兩造就被繼承人林接所遺如附表一所示遺產,應依 附表一分割方法欄所示方法予以分割。
二、被告部分:
(一)被告張彩琴、張彩鳳、張紀騰、張哲皓、曾秀玲表示:對分 割無意見,委由鈞院處理。被告陳定禾表示:同意原告之請 求。
(二)其餘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 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 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前條所定 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同一順序之繼承人有 數人時,按人數平均繼承。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與 直系血親卑親屬同為繼承人時,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 民法第1138 條、第1139條、第1141條前段、第1144條第1款 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 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 ,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1 51條、第1164條亦有明文。
(二)原告上開主張之事實,有戶籍謄本、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 統表、財政部中區國稅局遺產稅逾核課期間證明書、土地登 記第一類謄本、土地照片、索引卡查詢(案由:拋棄繼承) 、本院家事法庭函、臺中市豐原地政事務所111年5月19日豐 地一字第1110005027號函暨所附繼承登記申請書等為證,亦 為被告張彩琴、張彩鳳、張紀騰、張哲皓、曾秀玲、陳定禾 所不爭執,其餘被告則均未到庭爭執,自堪信原告上開主張 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民法第1164條前段規定,請求分割被 繼承人林接如附表一所示遺產,於法有據,應予准許。(三)次按分割共有物(公同共有之遺產)既對物之權利有所變動 ,即屬處分行為之一種,凡因繼承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 權者,其取得雖受法律之保護,不以其未經繼承登記而否認 其權利,但繼承人如欲分割其因繼承而取得公同共有之遺產 ,因屬於處分行為,依民法第759條規定,自非先經繼承登 記,不得為之,且為訴訟經濟計,當事人一訴請求辦理繼承
登記後再為分割,並無不可,最高法院68年度第13次民事庭 會議、70年度第二次民事庭會議決議、69年台上字第1012號 判決可資參照。又土地(不動產)權利之繼承登記,得由任 何繼承人為全體繼承人聲請之;繼承人為二人以上,部分繼 承人因故不能會同其他繼承人共同申請繼承登記時,得由其 中一人或數人為全體繼承人之利益,就被繼承人之土地,申 請為公同共有之登記,其經繼承人全體同意者,得申請為分 別共有之登記,固分別為土地法第73條第1項中段、土地登 記規則第120條第1項所明定,惟上開土地法規所稱之繼承登 記,應限於同一繼承事件之繼承人始有適用之餘地,換言之 ,若非同一繼承事件,非該繼承事件之繼承人,自無從代之 逕行辦理繼承登記,則參照最高法院前揭判決、決議意旨, 非同一繼承事件之當事人,一訴請求辦理繼承登記後再為分 割,應無不合。又林接所遺如附表一所示遺產雖經如卷附土 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所示之繼承者辦理繼承登記,惟其中陳玉 秀死亡後,陳玉秀之繼承人即被告麥克馬漢尚未就陳玉秀所 遺如附表一所示不動產之公同共有部分辦理繼承登記,則原 告求為判決陳玉秀之繼承人即被告麥克馬漢就陳玉秀所遺如 附表一所示不動產之公同共有部分辦理繼承登記,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爰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四)關於遺產分割方法部分:
1.按公同共有物分割之方法,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依關於共 有物分割之規定。共有人就共有物之分割方法不能協議決定 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一、以 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但各共有人均受原物之分配顯有困難 者,得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二、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 ,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或以原物之一部 分分配於各共有人,他部分變賣,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 民法第830條第2項、第824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另按在公 同共有遺產分割自由之原則下,民法第1164條規定:繼承人 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該條所稱之「得隨時請求分割」,依 同法第829 條及第830條第1項規定觀之,自應解為包含請求 終止公同共有關係在內,俾繼承人之公同共有關係歸於消滅 而成為分別共有,始不致與同法第829 條所定之旨趣相左, 庶不失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之立法本旨,換言之,終 止遺產之公同共有關係,既應以分割方式為之,將遺產之公 同共有關係終止改為分別共有關係,性質上自亦屬分割遺產 方法之一(最高法院82年度台上字第748 號、85年度台上字 第1873號、93年度台上字第2609號判決參照)。 2.本院審酌原告主張依兩造應繼分比例採取分別共有方式分割
系爭遺產,被告陳定禾同意原告之請求;被告張彩琴、張彩 鳳、張紀騰、張哲皓、曾秀玲則表示無意見,又系爭遺產將 公同共有改為分別共有,並不損及兩造之利益,且兩造若取 得分別共有,對於所分得之土地應有部分均得以自由單獨處 分、設定負擔,對於其等較為有利;另斟酌本件繼承發生之 經過、共有人利益、如附表一所示遺產之性質、經濟效用及 公平原則等一切情狀,認附表一所示土地,依兩造應繼分比 例採取分別共有方式分割,應屬公平妥當,爰判決如主文第 二項所示。
四、又遺產分割之訴,本質上並無訟爭性,兩造本可互換地位。 本件原告起訴雖於法有據,但被告之應訴實因訴訟性質所不 得不然,且兩造均蒙其利,是本院認本件之訴訟費用應由兩 造依其應繼分之比例即如附表二所示比例負擔訴訟費用,較 為公允,爰諭知如主文第三項所示。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80 條之1。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蔡建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淑慧
附表一:被繼承人林接之遺產
遺產內容 分割方法 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全部) 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附表二:應繼分比例
編號 姓名 應繼分比例 1 廖家榛 1/196 2 廖年煌 1/196 3 廖家玉 1/196 4 廖玉玲 1/196 5 蔡米玉 1/343 6 廖文英 1/343 7 廖鎔采 1/343 8 廖素華 1/343 9 廖素莉 1/343 10 廖軒呈 1/343 11 廖碧茹 1/343 12 廖連川 2/49 13 廖呂美玉 1/343 14 廖碧雲 1/343 15 廖億昌 1/343 16 廖碧霞 1/343 17 廖素杏 1/343 18 廖素如 1/343 19 廖一福 1/343 20 江銜錕 1/245 21 江浚瑞 1/245 22 江阿汾 1/245 23 江志堂 1/245 24 江志祥 1/245 25 謝碧連 1/196 26 廖慈惠 1/196 27 廖元宏 1/196 28 廖瑋娸 1/196 29 廖姮茵 1/1260 30 廖乙臻 1/1260 31 廖珀青 1/1260 32 廖堉傑 1/1260 33 陳吳麗嬌 1/315 34 吳進元 1/315 35 吳進成 1/315 36 吳麗鈴 1/315 37 陳定禾 1/1575 38 孫伯賢 1/1575 39 孫佳琪 1/1575 40 陳冠宇 2/1575 41 張美蓮 1/945 42 張裕樺 1/945 43 張芳昇 1/945 44 張彩鳳 1/315 45 張彩琴 1/315 46 曾秀玲 1/945 47 張哲皓 1/945 48 張紀騰 1/945 49 康吳雪鈴 1/378 50 吳涵鈺 1/378 51 吳進馨 1/378 52 吳錦裁 1/378 53 吳鎂祺 1/378 54 吳鉦鍠 1/378 55 吳伴 1/63 56 吳進輝 1/252 57 吳進儀 1/252 58 吳麗珍 1/252 59 吳麗敏 1/252 60 廖吳鶯眉 1/63 61 林吳靜 1/63 62 吳美麗 1/63 63 吳明豐 1/63 64 楊碧謹 1/7 65 呂琦智 1/14 66 呂黎玫 1/14 67 林柏松 1/28 68 詹林秋菊 1/28 69 林龍泉 1/28 70 彭林秋香 1/28 71 麥克馬漢 1/42 72 陳美月 1/42 73 陳當勝 1/42 74 陳美理 1/42 75 陳華珠 1/42 76 陳當典 1/42 77 陳賴碧雲 1/49 78 林賴碧芬 1/49 79 賴月女 1/49 80 賴淑琴 1/49 81 賴莉玲 1/49 82 賴正男 1/49 83 賴秋香 1/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