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11年度,902號
TCDV,111,司聲,902,2022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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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聲字第902號
聲 請 人 社團法人臺中市獸醫師公會

法定代理人 石金生



相 對 人 蘇伊文



蘇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連帶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57,868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上開確定 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 算之利息。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法院應於裁判前命他造 於一定期間內,提出費用計算書、交付聲請人之計算書繕本 或影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他造遲誤前項期間者,法院得 僅就聲請人一造之費用裁判之。但他造嗣後仍得聲請確定其 訴訟費用額。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第92條分別 定有明文。次按原告撤回其訴者,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同 法第83條第1向前段已有明定。而在第二審為訴之變更合法 者,原訴可認為已因而視為撤回時,第一審就原訴所為判決 ,自當然失其效力(最高法院71年台上字第3746號判例參照 )。是若第一審判決即因原訴視為撤回而當然失其效力,則 該判決所為命訴訟費用負擔之裁判亦因判決失效而失所附麗 ,而其第一審訴訟費用關於視為撤回之部分即應依前揭民事 訴訟法第83條之規定,由視為撤回起訴之原告即聲請人自行 負擔。又起訴後減縮應受判決事項聲明,實質上與訴之一部 撤回無異,自應由為減縮之人負擔撤回部分之裁判費(最高 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713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另訴訟費



用之全部,除裁判費外,尚包括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3至第 77條之25所定費用在內(最高法院100年度台抗字第832號裁 定意旨參照)。是法院囑請鑑定之鑑定費用及其他進行訴訟 之必要費用,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3規定,亦屬訴訟費用 之一部。
二、兩造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下稱系爭事件),由聲請人起訴 後,經本院108年度中簡字第1619號(下稱第一審)判決,嗣 相對人提起上訴,而聲請人並於第二審訴訟程序中,就第一 審判決主文第一項所示之請求為訴之變更,經本院110年度 簡上字第77號認屬合法而為判決,並諭知第二審訴訟費用( 含變更之訴)由相對人連帶負擔,全案而告確定在案,上情 有本院調閱上開各該卷宗查核無誤。又本件經依前揭民事訴 訟法第92條第1項規定,發函通知相對人等提出費用計算書 並釋明費用額,惟迄今僅相對人蘇伊文具狀陳報略以:第一 審法官就相對人所提出事證均未予查證,第二審法官對於上 訴三個理由未予調查,相對人已提出再審等語,而未見相對 人等依通知提出費用計算書並釋明費用額,是依同法第92條 第2項規定,僅就聲請人支出之費用確定之。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暨參聲請人所提出之各項單據資料,聲請 人於系爭事件所支出及相對人應連帶向聲請人給付之訴訟費 用額如後附計算書所示,是相對人應連帶給付聲請人之訴訟 費用額依該計算書確定為新臺幣(下同)57,868元,並於本裁 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百 分之5計算之利息。至相對人所陳第一、二審未調查事證, 已提起再審云云,核屬系爭事件歷審判決當否之爭執,非本 件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所得審究,又系爭事件之判決既已確 定而具執行力,已合於首揭民事訴訟法第91第1項規定,聲 請人聲請本件確定訴訟費用額,於法並無不合,併予敘明。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 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計算書:
項 目 聲請人支出金額(新臺幣) 相對人應連帶給付聲請人之金額 (新臺幣) 說 明 第一審裁判費 3,090元 1,200元 1、參第一審卷一,頁113,本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 2、因聲請人於第二審程序中就第一審判決主文第一項請求為訴之變更,經第二審判決認屬合法,即視為撤回該部分第一審之訴。而該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經本院108年度中補字第1054號裁定核定為150,400元。又聲請人於起訴時另併請求相對人賠償138,121元(以上第一審訴訟標的價額合計為288,521元),惟嗣減縮為112,002元,該訴之聲明減縮亦屬訴訟一部撤回,上開視為撤回及減縮部分之訴訟費用均應由聲請人自行負擔。又第一審判決因部分視為撤回而部分失效,則所為訴訟費用負擔之諭知亦應失所附麗,是第一審程序所生之各項訴訟費用應按第一審判決關於聲請人勝訴而未失效之部分占第一審全部訴訟標的價額之比例即112,002/288,521核算相對人應負擔之費用。 3、計算式:3,090×112,002/288,521=   1,200(元以下四捨五入,下同) 第一審法院囑託社團法人臺中市土木技師公會(下稱土木師公會)鑑定之費用 120,000元 46,583元 1、參第一審卷一,頁245、261、285,本院第一審囑請履勘鑑定函、土木師公會通知繳納初勘費用函、土木師公會通知繳納剩餘鑑定費用函。另參本件卷附聲請人所提土木師公會統一發票、代收款統一收據等影本。 2、同上項目說明2。 3、計算式:120,000×112,002/288,521   =46,583。 第一審法院囑託鑑定標的之頂樓管道間開孔及填補回復工程費用 9,790元 3,800元 1、參第一審卷一,頁281、287,本院第一審108年8月15日現場勘驗筆錄、第一審通知鑑定標的社區管委會配合鑑定函。另參本件卷附聲請人所提工程費用報價單、統一發票等影本。 2、本院第一審於現場履勘,經鑑定人表示需從頂樓管道間開孔而進行勘驗鑑定,是該頂樓管道間開孔及填補回復之工程費用,自屬訴訟進行之必要費用,而為訴訟費用之一部。 3、同第一項目說明2。 4、計算式:9,790×112,002/288,521=   3,800。 第二審變更之訴裁判費 6,285元 6,285元 1、參第二審卷,頁217,本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 2、依第二審判決諭知由相對人負擔。 合 計 139,165元 57,86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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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