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11年度,1396號
TCDV,111,司聲,1396,202208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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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聲字第1396號
聲 請 人 葉怡君

張鎮文



相 對 人 林秀治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葉怡君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10,101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張鎮文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10,101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 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 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 文。
二、經查,當事人間確認法定地上權存在事件,聲請人預納第一 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3,670元。前開事件經本院107年 度訴字第1351號判決諭知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百分之四十 ,相對人負擔百分之六十,嗣相對人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0年度重上字第219號判決上訴駁回,諭知第二審 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並確定在案等情,業經本院調閱相關 卷宗核閱無誤。另按民法第271條規定,數人有同一債權, 其給付可分者,應各平均分受之。從而,相對人應給付各聲 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10,101元(算式:33670×60%×1/2) ,並均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法定利率 即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 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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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