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聲字第1382號
聲 請 人 Elisa Research, Inc.
法定代理人 王奐WHeng Wang
相 對 人 江建正 住○○市○○區○○路○段00號(臺中&ZZZZ;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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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ZZZ; &ZZZZ; &ZZZZ; &ZZZZ; ○○○○○○○○○)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以如附件之民事起訴狀一件、法院通知書三件為告知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姓名居所者,得依民 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 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將在美國以債務不履行等事件起訴 相對人之事通知相對人,曾擬向相對人寄發如附件之民事起 訴狀、法院通知書,因相對人遷移不明,為此聲請裁定准為 公示送達等語,並提出相對人戶籍謄本、公示送達公告2件 為證。本件聲請,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