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送達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11年度,1366號
TCDV,111,司聲,1366,202208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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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聲字第1366號
聲 請 人 得理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仁宏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周信帆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姓名、居所者,得依 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 ,民法第97條固定有明文,惟由該規定觀之,倘若相對人並 無住居所不明之情形,則無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規定,以 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之適用。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將債權讓與之事通知相對人,惟相 對人已遷出國外,致存證信函無法送達,為此聲請裁定准為 公示送達等語。並提出債權讓與通知書、債權讓與聲明書、 信用借款契約書、相對人戶籍謄本等影本為證。三、經本院函詢內政部移民署相對人之入出境資料,確認相對人 於民國108年12月1日出境後,即未再入境,其於外交部領事 事務局護照申請書所填寫之國外(日本)地址如附件所示, 此有內政部移民署111年8月12日移署資字第1110090617號函 暨入出國日期紀錄一紙及外交部領事事務局111年8月18日領 一字第1115321613號函檢送相對人護照申請書所填寫之國外 地址資料附卷可憑。聲請人未提出向相對人前揭境外地址無 法送達之釋明,尚難逕認其應受送達處所係處於不明之狀態 ,本件聲請,核與前揭聲請公示送達之要件不符,應予駁回 。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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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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