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送達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11年度,1296號
TCDV,111,司聲,1296,202208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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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聲字第1296號
聲 請 人 張鄭碧如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吳惠滿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姓名、居所者,得 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 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次按對於當事人於國內為送達, 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受訴法院得依聲請,准為公示送達 ,民事訴訟法第149 條第1 項第1 款亦規定甚明。而所謂「 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係指已用相當之方法探查,仍不 知其應為送達之處所者而言。其「不明」之事實,應由聲請 公示送達之人負舉證之責任,而由法院依具體事實判斷之( 最高法院82年台上字第272 號判例意旨參照)。又所謂不知 相對人之居所者,係指相對人遷移他處,致表意人不知其居 所,而無從為意思表示之通知而言。是以,倘相對人並無遷 移不明之情事,僅因當事人拒收、逾期招領或人在國外等原 因,致表意人所寄送之通知遭退回,而非應為送達之處所不 明者,即與公示送達之法定要件不合。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對相對人設籍地址寄發不動產優 先購買權通知之存證信函,經郵務機構以招領逾期為由退回 ,爰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並提出存證信函、掛號郵件退 件信封及戶籍謄本等件為證。
三、經查,相對人之戶籍確設於「臺中市○區○○路○段000巷0○0號 」,業據聲請人提出相對人之戶籍資料附卷足參,另有本院 依職權查詢之相對人個人基本資料在卷可憑。聲請人依前址 付郵送達上開優先購買權存證信函之意思表示予相對人,經 郵局以招領逾期為由退回,固有退回信封在卷可憑。然招領 逾期之原因甚多,一時未在住居或暫至他處未回,均有可能 。經本院函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派員查訪,該局函 覆表示,該址為舊式集合式住宅,經按該址7之3號電鈴,無 人應答,遂無法上樓查訪,該址亦未設有管理員可供詢問,



有該分局民國111年8月12日中市警三分偵字第1110034659號 函在卷可稽。是相對人現有無居住於上址,並不得而知,不 得偶因警察查訪時未遇到相對人,即逕予認定相對人未居住 於上址,亦無以郵局「招領逾期」退回之存證信函為據逕認 相對人確有居所不明或遷移行方不明之情事,而認相對人有 應為送達處所不明而無法送達之情形。故本件聲請核與前揭 聲請公示送達之要件不符,聲請人之聲請與法未合,應予駁 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 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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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