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11年度,2754號
TCDV,111,司繼,2754,2022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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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繼字第2754號
聲 請 人 郝敏



徐存

鄭引

鄭清榮

鄭蕙蘭

鄭清華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二、聲請狀及聲請人於聲請狀末之簽章,若係於境外作成,並應
提出經當地中華民國駐外機構認證或證明之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1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1 日
書 記 官 張琳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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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