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繼字第2463號
聲 請 人 張芷嫣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關於拋棄繼承事件,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 管轄。次按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 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 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127條及第6條第1項本文定有明 文。故法院於受理拋棄繼承事件認無管轄權時,得依職權或 依聲請移轉管轄。
二、查本件被繼承人劉振發於民國111年5月20日死亡,其生前最 後設籍地為彰化縣○○鄉○○巷00號,有被繼承人之戶籍謄本附 卷可稽,是依首揭法條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管轄。茲聲請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拋棄繼承,爰依職 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8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盧妙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陳品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