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11年度,2352號
TCDV,111,司繼,2352,202208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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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繼字第2352號
聲 請 人 廖申佑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廖登奇於民國111年4月3日死 亡,聲請人廖申佑為被繼承人之胞弟,因自願拋棄繼承權, 爰提出遺產繼承拋棄書、戶籍謄本及繼承系統表等聲請核備 云云。
二、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直系血親卑 親屬、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前條所定第一順序之 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又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其親等近 者均拋棄繼承權時,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民法 第1138、1139條、第1176條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是以,遺 產繼承人除配偶外,若前順位有繼承人時,後順位者依法不 得繼承,既非繼承人,其聲明拋棄繼承,於法不合。三、經查,被繼承人廖登奇於111年4月3日死亡,聲請人廖申佑 為被繼承人之兄弟,屬第三順位繼承人,固有聲請人提出戶 籍謄本及繼承系統表為證,堪信為真實。惟被繼承人之第一 順位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人有廖秋蘭廖建智廖冠雄、廖 明德、廖明勇劉子鋒林履新林履桐、陳祈屹廖心瑜廖心珮鄭建豪鄭雋豪廖弘喆、廖羽翎、廖艾翎及廖 桓修,而上開第一順位繼承人中,除廖秋蘭劉子鋒林履 新、林履桐已於本院111年度司繼字第2295號拋棄繼承事件 中聲明拋棄繼承,廖建智已於本院111年度司繼字第2182號 拋棄繼承事件中聲明拋棄繼承,廖冠雄已於本院111年度司 繼字第1564號拋棄繼承事件中聲明拋棄繼承,廖明德廖弘 喆、廖羽翎、廖艾翎已於本院111年度司繼字第2667號拋棄 繼承事件中聲明拋棄繼承,以及廖明勇已於本院111年度司 繼字第2076號拋棄繼承事件中聲明拋棄繼承外,尚有陳祈屹廖心瑜廖心珮鄭建豪鄭雋豪廖桓修未為拋棄繼承 ,此有前揭案卷資料可稽。揆諸前揭規定與說明,因第一順 位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人尚未全體拋棄繼承,是聲請人即非 現時合法繼承人,自不得預先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從而, 聲請人廖申佑聲明拋棄繼承,於法不合,應予駁回。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張吉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   日 書 記 官 林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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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